只要把銀行卡給別人,就能輕鬆躺下賺錢,真的有這麼好的事情嗎?法律意識薄弱,貪圖一時之利,已成為犯罪。
案例回顧。 日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案件。 被告吳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5家不同銀行實名開立5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刷水,並收取福利費,涉案銀行卡金額共計941餘元,被告吳某從中獲利9011元。 他名下的一張銀行卡涉及電信詐騙案4起,總金額10400元。
據檢察官說。
承辦此案的檢察員經審查認定,被告人吳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仍為其提供資金支付和結清援助,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 以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被告人吳某的認罪情況、犯罪事實、情節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
二、依照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作出判決
首先,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九千元。
二是追回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9011元,上繳國庫。
法律條款的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審理量刑。
西方檢查的提醒。 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情節嚴重的,為其提供網際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技術傳輸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行為。
西建提醒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個人物品,不要輕易出租、借給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時刻保持警惕,不要萌芽一刻貪吃誤入歧途,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為電信網路犯罪分子
雲南網記者 何景斌 記者 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