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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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夫妻一方的婚內勞動所得由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在實踐中並無爭議。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然而,在立法、司法和教義層面上,對於配偶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後資本收益(孳息和增值)是否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存在不同意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1. 水果
孳息是指由原物產生的物或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原物獲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水果根據其自然規律產生的收入。 例如,土地上種植的水稻和小麥、樹上的果實、牲畜的幼畜、牛奶中的牛奶、剪羊毛等。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貸款產生的利息等。
《解釋》將孳息單獨列出,主要受物權法中孳息概念的影響。 《民法典》第321條規定,“自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 該解釋將孳息與夫妻共同財產分開,其原立法意圖應當與物權法中關於孽孳權的規定相一致。
2. 增值
增值,即“首先促進事物或權利”。 附加值可分為被動增加值(“自然增加值”)和主動增加值。
被動公升值是指由於通貨膨脹或市場變化而引起的公升值,與配偶一方或雙方是否為房產投入了物料、勞力、精力、投資、管理等無關,例如房屋因市場而公升值。
主動增值與通貨膨脹或市場變化無關,而是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支付的財產的勞動支援、投資和管理有關,如婚後另一方裝修導致一方個人住宅的裝修公升值。
《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的自然公升值仍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後積極增加,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辦理銀行貸款,婚後雙方共同償還的借款和財產公升值的相應部分在離婚時未達成協議的, 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換言之,解釋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貸款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優勢
除水果和增值外的收入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民法典》明確規定,這類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應特別注意夫妻共同借款或者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達,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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