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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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由於代名人協議的效力、代名人持股糾紛、代名人持股涉及的稅務問題、離婚、繼承等特殊情況下代名人股權的處理等各種原因導致的“代名人持股”糾紛並不少見。
因此,在使用代名人持股時,實際投資者和代名人股東都可能存在很多疑問,例如,由於代名人持股,他們作為實際投資者和代名人股東會面臨哪些風險? 可能的責任是什麼? 我需要提前注意什麼? 應該提前做好哪些安排?
周軍律師基於多年的實踐經驗,從實際出資人和被提名人的角度總結如下:
1、對於實際投資者而言,持股風險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1.託管協議的有效性風險
首先,實際投資者與名義投資者訂立合同,約定實際投資者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合同除法律規定無無效外有效。 換言之,託管協議的效力與普通合同的效力相同,沒有特殊要求。
其次,即使因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應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財產)不能退還或者不需要退還的,應當打折補償”,“如果各方(合同無效)有過錯, 他們各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代名人股份將被代名人出售或被強制執行其債務的風險
代名人股份可由代名人轉讓、質押、償還或強制執行,原因可歸屬於代名人。 還可能存在風險,例如被提名人的意外死亡或離婚、繼承或股份分割。 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實際投資者只能要求被提名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規避此類風險,除要求被提名人的配偶及繼承人簽署確認函,確認其知悉被提名人關係並同意放棄股權中的一切權益外,還可能要求被提名人將被提名人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實體。 如果股權質押登記的後置持有人不能轉讓或變更,並且存在強制執行或其他情形,質權人也享有優先權,因此代名人持有處分代名人股權或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將大大降低。
3.被提名人不履行託管協議的風險
此外,名義持有人還存在拒絕與實際投資者合作行使股權或“以顯著名義”返還股權的風險。
實際投資者除了簽署明確的書面代名人協議外,還需要有其他股東書面確認其知悉代名人關係,對實際投資者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沒有異議,以便在發生相關風險或糾紛時,實際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從“匿名”變為“突出”。
2. 對於被提名人來說,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被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被提名人可能被要求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如果名義持有人以他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投資者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援。
2.承擔公司清算責任風險
在公司清算中,如有作者的《最高人民法院:股東、董事等在清算中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債務也存在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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