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該房地產公司欠稅1000多萬元,稅務機關多次催促企業補繳欠款。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企業在欠稅......時,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門面房屋名下的房產轉讓給關聯企業沒有得到報酬面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景寧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景寧縣稅務局)近日向景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行使撤銷稅款的權利,請求法院依法宣告D公司與第三方企業之間的房地產轉讓交易無效。 庭審後,法院作出有利於稅務機關主張的判決。 目前,景寧縣稅務局已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扣押D公司涉案房產,並啟動拍賣程式,相關房產拍賣所得款項將用於抵銷企業欠稅。
企業不繳納欠稅,轉移資產
D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本地企業,以前經營良好,但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開始出現欠稅。 截至2022年5月,該企業已欠稅1000多萬元,稅務人員一再催促,無濟於事。 該企業財務人員在接受稅務機關採訪時表示,公司前期房地產開發專案的預售收入大部分已轉回母公司進行集團分配,目前公司資金流動困難,經營活動已停止,無法繳納稅款。
稅務人員隨後對D公司的經營情況、資金狀況和資產狀況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檢查,發現D公司雖然仍處於經營狀態,但其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很少,名下也沒有房地產或其他資產。 在檢查過程中,稅務人員無意中發現,D公司不僅將公司的所有資金匯給了母公司,而且在幾個月前還低價將42套店面房屋賣給了一家名為Z的公司。
如果企業不繳納欠稅,其名下的資產已經轉移,難道真的無法收回欠稅嗎?
景寧縣稅務局法制、徵收管理部門就如何追繳欠款進行了專題研討,明確了下一步追繳欠款的途徑和方法。 他們認為,《稅收徵管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欠稅納稅人知悉情況,因疏忽行使應得債權,給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或者放棄應盡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和撤銷權。 “D公司欠稅不交稅,有低價出售房產的行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稅款的權利收回欠款。
行使撤銷權追討欠款
為確保撤銷稅款的權利能夠順利行使,景寧縣稅務局開展了針對性調查。 結合條例規定,首先,對D公司向Z公司出售房產是否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和受讓人Z公司是否知悉情況兩個事實進行了調查和收集。
經調查,稅務人員確認,D公司給Z公司的46個店面物業的平均單價為2792元,而給其他客戶的18個店面的平均單價為6728元。 同時,還發現Z公司購買該物業後不久,就向J公司出售了4個店面,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5783元。 這些情況充分表明,D公司向Z公司出售房地產“明顯不合理”,並且“受讓人Z公司知道情況”。 為體現調查結果的公允性,景寧縣稅務局選取同一區域內的3家店面,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其同期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進一步證實,D公司向Z公司出售物業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此外,景寧縣稅務局還對D公司、Z公司的情況進行了後續調查。 在核實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了D公司實際控制人香港上市公司Q公司的公開財務報告,發現Q公司與Z公司存在“關聯”關係,表明D公司與Z公司有關聯關係。 此外,對公司資金流向的核查結果顯示,D公司將外牆物業出售給Z公司後,Z公司並未將購置款項匯給D公司,而是將相關款項匯給D公司的母公司Q公司的關聯企業。
調查獲得的證據進一步堅定了景寧縣稅務局行使撤銷稅款的決心。 隨後,景寧縣稅務局向景寧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D公司與Z公司轉讓42個店面的不動產轉讓交易,辦理房產權屬證登出登記,並承擔D公司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費用和必要費用。
由於稅務機關舉證充分,主張合理,景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有利於稅務機關主張的判決:撤銷被告D公司與Z公司簽訂的42個店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Z公司將上述商店的產權轉讓回被告D公司名下;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告D公司應當繳納相關訴訟費用和景寧縣稅務局的全部財產保全擔保費。
D公司和Z公司接到法院判決後,沒有提出異議。 目前,景寧縣稅務局已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式,以D公司名義扣押該立面房產,未來將舉行拍賣,拍賣所得款項將用於抵銷企業欠稅。
版本說明 通知
本文**:中國稅務報,作者:陳震徐歡晚 記者 於立嬌,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