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富士康深圳觀瀾工廠一名普通工人的職業生涯戛然而止。 23歲的陳龍在這一天突然暈倒,不幸去世。
雖然家人對他的死因有疑問,但醫生說他死於慢性疲勞很長一段時間。 作為財富500強高科技電子公司,富士康在中國擁有眾多科技產業園區,包括陳龍工作的工廠。
諶龍的突然離世,再次引發了人們對底層員工健康的擔憂。
2011年6月24日,陳龍的一天從早上7點開始,到晚上7點結束。 晚上,他和女友去網咖上網,直到晚上11點才回家休息。
根據日曆,那天是星期五。 然而,事態的發展令人心痛。 陳龍下午覺得很熱,但去洗手間洗澡時,突然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搶救失敗後死亡。
經法醫檢查,陳龍猝死身亡。 他的家人來到深圳處理善後事宜,希望公司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陳的家人認為,陳龍死於慢性疲勞。
然而,工廠對事件的處理令人不寒而慄。 一名員工突然去世後,工廠的態度非常冷漠。 陳家與富士康溝通後,富士康只派了兩名工作人員來洽談此事,但他們不僅遲到了,進門後還說了這樣一句話:“這裡的人太多了。 ”
陳家來到深圳後,富士康只提供了4套房子和900元的生活費,其他的都沒有說明。 陳家與富士康談判無濟於事,於是向當地**求助。
觀瀾鎮勞保、社保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參與了事件的處理。 陳龍的父母提出了工傷賠償要求,但當地社保人員告訴他們:“你們需要提供證據。 ”
這一事件令人深感悲痛和遺憾,也提醒我們要關注員工的工作壓力和身體健康。 企業要更加關注員工的權利和健康,為員工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在尋找真相的過程中,陳龍的家人希望富士康工廠能在他打工期間向他提供工作記錄、工資單、社保等記錄,但富士康以公司保密為由拒絕了。
對此,陳家人指責富士康冷血,提出索賠20萬元,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最後,陳家在富士康工廠門口掛了橫幅,希望能得到乙個公正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而第41條則規定,如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必須與工會和工人協商後達成一致,並且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廠公司違反本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勞動者改正,並處以罰款。 如果陳龍在猝死前的25天內連續加班超過66小時,那麼工廠公司涉嫌違法。
諶龍的猝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富士康這個大型企業。 加班似乎是生產性企業的常態,但這種常態不應違反勞動法。
工人對加班的態度似乎有兩個極端。 一方面,他們希望有足夠的休息時間與家人共度時光,放鬆身心; 另一方面,他們希望通過加班來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狀況。
富士康的一線員工大多是年輕人,他們希望“加班後能回家買房賺夠錢”,認為加班是為了更努力地工作,賺更多的錢,節假日加班更是受歡迎。
雖然有規定,但加班費是15次、2次、3次,但很多人還是趕著加班,甚至80%到90%的員工都表示喜歡加班,希望能賺更多的錢,以後可以回老家買房。
然而,一些小型電子工廠加班加點,被稱為“血廠”。 大多數流水線工人認為,長時間的無聊工作不僅對身體有很大的影響,而且對精神也有很大的影響。
無論陳龍之死是否屬於工傷,社保人員表示,國家規定了工作時間和地點,死亡時間、地點和死亡時間在48小時內才算是工傷,過勞死亡不屬於他們部門的認定,法醫也無法鑑定。
雖然有些員工想打工賺錢,但他們也對加班的時間和頻率感到不滿。 企業加班文化盛行,部分員工也處於兩難境地。 陳的家人和親戚無法提供他的死亡證據,富士康拒絕提供員工的就業記錄、工資單和社會保障記錄。
一位富士康員工彭姓員工表示,公司員工的機密記錄,包括工資單和社保,不應該隨便洩露。 關於員工陳龍生前是否加班,他表示,陳龍去世前24小時還有其他情況,公司不方便披露。
過度勞累死亡是指在工作壓力大、任務繁重的情況下突然發生心肌梗塞、腦出血等疾病,多發生在30-50歲人群中。
過度勞累死亡不屬於臨床醫學範疇,而是屬於社會醫學範疇,很難用醫學手段證明。 在超勞死亡的早期不容易被發現,也很難被定性為工傷並獲得賠償。
雖然富士康加強了對員工的體檢制度,但過度勞累致死的社會現象仍然值得關注。 除了員工關注自身健康外,企業也要多關愛員工。
企業負責人在處理問題時的冷漠令人不寒而慄。 乙個企業的品質不僅體現在乙個人身上,更體現在他們背後的企業文化上。
企業的行為和態度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幸福感和滿意度,有多少以利益至上為榮的企業真正關心和關心員工?
富士康雖然在處理類似事件時迅速回應了批評,但否認加班與員工過度勞累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富士康強調執行工作秩序和保障工人休息時間的重要性,但實際上,過度加班和過低的基本工資是員工被迫長時間加班的重要原因。
如今,“過度勞累致死”已成為乙個普遍問題,影響著各個行業。 從社會醫學的角度來看,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影響人類疾病的因素是相互關聯的,不僅是分子生物學水平的結構缺陷,還有對器官功能做出反應的生理和生化指標的異常,以及患者家庭和人際關係的紊亂。
疾病的發生往往與社會環境密切相關,我們必須密切關注這一點。 在國家層面,制定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保護職工權益和勞動問題,是保護公民基本權益、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最後一道防線。
企業也要保證員工的實際需求和水平,關注員工的精神需求。 在個人層面,我們也應該高度重視身體健康,盡我們所能取得成功,確保身體健康。
從社會角度看,社會各界、公民社會和工會都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勞動者的生活進行研究,真正了解勞動者的實際需求,避免像陳龍這樣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