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對違反社會公平底線的危害安全生產犯罪,原則上不適用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行政合規比刑事合規更符合安全生產監管的實際需要。 同時,現行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立案標準仍存在爭議,個別事故存在特殊情形,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作為相關人員免除刑事處罰的機制。 關鍵字:安全; 企業合規; 合規不起訴; 行政合規; 刑事合規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符號程式碼:a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大力推進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以減少打擊犯罪工作對涉案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穩定職工就業和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同時,一些法律界人士從不干涉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活動的角度,反對企業合規的趨勢。 在我國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尚在探索完善的當下,要保持審慎態度。 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否適用於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為代表的危害安全生產罪?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前四批涉案企業典型合規案件來看,多為串通競投標、假冒註冊商標等經濟犯罪,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案件僅有一起,即“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危害後果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危害最大,危害社會大。 多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強調“嚴懲混沌”。 2014年和2021年,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訂,加大了對事故責任企業及其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並通過嚴厲的處罰向全社會發出警示。 因此,為了保持我國法律政策的一致性,有必要認真考慮對涉及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企業實行合規不起訴制度。
1、原則上不宜對涉案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不適用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原則上有幾個原因:
(一)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越界的落實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使涉案企業能夠繼續經營,從而保障就業。 不可否認的是,一些領域的頑固市場病是無法輕易消除的,比如工程領域的串通招標比較普遍,相關企業確實有“人江湖,卻身不由己”的苦澀。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批涉案企業典型合規案件“新泰J公司等建築企業串通投標案件”中,6家建築企業被一級組織成員脅迫參與串通投標,檢察院未對6家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起訴。 參與組織成員脅迫的串通投標,未造成人員生命財產損失等不良後果,企業行為“情有可原”。
關鍵問題是,企業的發展必須以保障職工生命安全為前提,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越過紅線而不受懲罰是不可接受的。 行政和司法機關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這是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區別,也是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之一。
(二)危害安全生產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從來源來看,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以說是針對經濟活動中違法犯罪的市場主體量身定做的,因此主要適用於經濟犯罪。 《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試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涉及市場主體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這裡的“等”一詞不應作廣義解釋,原則上應限於刑法第二部分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經濟犯罪屬於法定犯罪,有別於自然犯罪,串通投標罪對公眾安全感的影響比盜竊、搶劫罪要輕,具有服從和不起訴的情感基礎。
危害生產安全罪屬於刑法第二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性質與經濟犯罪有本質區別。 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很多涉案企業違法生產、承擔風險,所謂“黑心老闆”只顧賺錢,不顧職工生命,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 如果犯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罪,如果迷失了方向,可以敞開心扉,企業負責人會悔改改過自新,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和財富。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別是危害安全生產的犯罪,要從嚴懲處。
(三)危害安全生產罪不屬於單位犯罪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本土化過程中的共性問題之一是,該制度在國外追求“放過企業,嚴懲個人”,而我國則基於民營企業“人企融合”的現實,採取了“放過企業、放過個人”的模式。 雖然《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既適用於單位犯罪案件,也適用於單位人員實施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但我國刑法中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刑事主體僅為自然人, 而且企業不是犯罪的物件,所以不存在國內外常用的“放過企業”這樣的東西。“人企融合”在中國並不常見。 例如,2021年2月27日,吉林市H公司發生有毒氣體洩漏,造成5人死亡,8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的第二天,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生產經營正常,事故不會對公司整體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由此可見,是否追究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不一定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也談不上“放過企業”。 在現實中,“人企合一”形式的民營小企業,往往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發生事故後被關停,不僅符合法律,也符合市場經濟中優勝劣汰的規律。 有學者指出,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只適用於企業,即單位犯罪案件,個人應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2]
誠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是企業的責任。 有學者建議,危害安全生產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事故企業應當處以罰款。 但是,刑事處罰對企業實施的制裁的嚴厲程度並不一定超過行政處罰。 對於企業而言,罰款是刑法規定的唯一處罰型別,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與罰款沒有實質性區別。 現行《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事故企業最高可處以一億元罰款,考慮到處罰的輕重,沒有必要將危害安全生產罪規定為單位犯罪。 更有甚者,除罰款外,《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還規定了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甚至責令停產等行政處罰。 如果當地政府決定關閉涉案企業,則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的依據將不復存在。
(4)企業負責人對事故有僥倖心理從事故規律來看,嚴重事故終究是小概率事件。 1931年,海因里希在對大量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後提出,平均每330起類似事故中只有1起重傷,29起輕傷,大多數事故不是人為事故,即1 29 300起,這一規律至今仍被廣泛提及。 雖然很多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較差,但多年未發生致命事故。 正因為如此,一些企業領導抱著僥倖心理,不願意花錢購買安全設施裝置,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甚至在第一主管指出事故隱患後,他仍然不同意。
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司法示範效果值得關注。 如果將合規不起訴制度應用於事故發生的企業,可能會助長一些人的僥倖心理。 難免有人會想:“如果安全生產條件差不多了,可能就不會出事,即使出了意外,也可以通過合規整改來避免處罰。 這顯然有悖於為涉案企業建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初衷,不能成為企業負責人的“鑽石罩”和“保護傘”。 [3]
在現實中,非高風險行業的企業發生連續事故的概率極小。 很難通過事故是否會再次發生來驗證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 為了預防危害安全生產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更應該遵守對犯罪行為的制裁,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而不是縱容。
(五)行政合規比刑事合規適用性更強目前,如何將安全生產領域的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聯絡起來還有待觀察。 2021年3月,**安委辦公室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治整改措施實施情況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要求各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考核工作,根據防範整改措施,逐項形成事故單位防範整改措施考核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在事故結案後10個月至1年內。本次考核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督促涉案企業遵守整改,即行政合規。 《評估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評估工作組原則上應當由參與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參加。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事故調查人員充分了解事故原因和涉案企業存在的問題,因此對事故預防和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是最合適的。
《評估辦法》規定的評估工作組的工作內容與《指導意見》規定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的工作內容相似,但在人員構成、授權方式、啟動時間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如果不能將兩者的工作結合起來,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是否應參考二人的評估報告? 如果兩者之間存在差異,應該怎麼做? 無論是從許可權還是資源節約的角度來看,既然有行政機關牽頭的事故預防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考核,檢察機關就不再需要啟動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
有學者指出,檢察機關的公訴人可能不了解某一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能缺乏刑法專業知識和刑事案件的司法規則,因此應由獨立的第三方中介專業人員擔任合規監督員。 [4]目前,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有明確的合規整改考核制度,考核人員包括參與事故調查的一流人員和各領域的專家,因此無需擔心考核的專業性,不宜低估企業在合規整改方面的主動性。 如果能夠有效執行行政合規,就不應越權違法。 [5]
二、合規不起訴制度對特殊情況下涉案企業的作用多年來,行政機關普遍期望使用犯罪手段來達到監管目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社會矛盾。 例如,酒後駕車被定為刑事犯罪後,酒後駕車違法者人數過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個部門制定了《關於處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施從寬從輕並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從寬可以有效減少社會對立。 在安全生產領域,危險作業罪在被定為刑事犯罪後取代了違法操作罪,成為懲治成品油違法作業的終極犯罪,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 刑法要保持適度,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起到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一)簡單財產損失事故責任人的追究機制《安全生產法》是保障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 與勞動法不同,安全生產法不僅保護了員工的生命安全,也保護了生產經營主體的財產安全。 在安全生產的法律語境中,傳統的勞動安全事故被描述為生產安全事故。 現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事故等級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大型和一般四個等級。 這一概念也體現在刑法領域,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對相關人員追究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 以珠海C公司爆燃事故為例,事故中無人,直接經濟損失198萬餘元,事故調查報告建議追究企業總經理、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刑事責任。
有學者指出,在事故調查實踐中,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存在實用性不足、統計標準不科學等問題。 [6]在計畫經濟時代,出於對國有財產安全的追求,**部門對造成財產損失的國有下屬企業員工追究責任是合理的。 在市場經濟時代,民營企業因員工過失造成財產損失後,對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罰的第一部門存在法律缺陷。 員工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企業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無需追究員工刑事責任。 因此,特別是對於企業負責人來說,確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的主要目的應該是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而不是企業財產安全。 建議今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再將直接經濟損失作為事故等級分類的指標,調整危害安全生產犯罪危害後果認定標準。 [7]
目前,對於單純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第三方監督考核機制,對涉事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檢查,根據合規檢查的書面報告作出不起訴責任人的決定。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以起到維護刑法謙虛、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可作為相關人員免於刑事處罰的機制。
(2)根據特殊事故情況對責任人的寬恕重大責任事故罪與串通競投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顯著區別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盡職調查可以降低事故發生概率,但很難絕對避免事故發生。 在現實中,有些事故有特殊情況,即使有工人,也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例如,在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隨州市Z公司合規整頓後,檢察院作出依法不起訴康某某等人的決定。
在此次事故中,Z公司與曹某清潔事業部簽訂了汙水溝疏浚合同,曹某與劉某員工在疏浚作業過程中汙水溝內有毒氣體溢位,導致兩人及前來救援的Z公司員工吳某中毒死亡。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雖然事故發生在Z公司的廠區,但疏浚汙水溝並不是Z公司員工的工作。 Z公司與曹某某簽訂的汙水溝疏浚合同為承包合同,承包方曹某某應對疏浚作業的安全負責。 汙水溝疏浚不是高風險行業,國家尚未建立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即使發現Z公司在選擇承包商時存在疏忽,疏忽程度也相對較小。 Z公司有員工在事故中喪生,存在員工應急救援能力培訓不足等問題,但就整個事故而言,只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將Z公司行政總監康某某、行政部門負責人朱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移送隨州市增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但事故調查報告中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只有康某某、朱某某,建議由Z公司對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周某某進行內部處罰。 事故調查組可能還認為,這起事故對於Z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確實是出乎意料的,責任相對較輕。
因此,事故的發生關係到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職工自身的安全意識,不宜責怪企業所有相關人員。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將企業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可以對其他企業起到威懾作用,促進監管工作,但對個人來說,處罰的後果可能過於嚴重。 特殊情況下,危害安全生產的犯罪可以適用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檢察機關帶頭督促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幫助相關責任人避免刑事處罰。
結論刑事訴訟制度事關社會穩定,探索過程需要慎重進行。 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以為誤入歧途的創業者提供回頭的機會,但絕不能為黑心老闆提供避風港。 在辦理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時,需要慎重考慮對涉案企業實行合規不起訴制度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特殊情況下,該制度可以作為相關人員免於刑事處罰的機制,但不應廣泛實施,要對涉案企業在該領域的合規和不起訴工作進行“剎車”。
1]劉彥紅.刑事實體法中的合規激勵立法研究[J].法理學, 2023(1): 79-94[2]李玉華.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物件[J].法律論壇, 2021(6):21-30[3]李紅. 企業合規不起訴:誤解與糾正[J].中國法律評論, 2021(3):177-188[4]陳瑞華. 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中的八大爭議問題[J].中國法律評論, 2021(4):1-29[5]季美君,董斌. 民營企業刑事合規的檢察方法[J].中國檢察官, 2022(7):3-7[6]王立群, 曾明榮. 堅持問責整治並重,推進事故調查法制建設[J].勞動保護,2023(1):13-15[7]羅勇. 新時代《安全生產法》完善路徑研究[D].保定:河北大學,2022:49本文**發表於2024年第一期《中國應急管理》雜誌 編輯:馮雙健 編輯:魏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