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需要在30天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態度非常消極,勞動者也可以準備相關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提交。 是否屬於工傷,以認定結論為準。 如果第一次認定的結論表明不是工傷,如果勞動者有爭議,可以申請復議認定結論。
1. 個人工傷的申請程式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調查:受理申請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般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單位。
2、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3、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雇員原本在軍隊服役,但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並已取得軍人殘疾證明,到達雇主後受傷。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