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以“女高管非法解雇員工”為話題的網際網絡引發關注。 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北京尼奧克斯科技發表宣告,否認“非法解雇”。
宣告稱,一是公司人力資源員工靜某與前員工孫某因解除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靜某情緒激動,發表不當言論,責令停職反思並嚴肅處理;
二是公司與原員工孫某已於2024年12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依法依法。
Jing所在的北京Neox科技發表宣告。
據九派新聞報道,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的一名工作人員也告訴**,孫某並未就其反映的索賠進行投訴或仲裁,雙方已就遣散費達成協議。
從上述披露情況來看,這是一起在正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例。 但為什麼會引起爭議,甚至引起網友的極度不適呢?
原因是,在**中,涉事公司的人力資源員工景某說了幾句挑釁的話:“我就是想非法解雇你,你能對我做什麼。 我告訴你,我觸犯了法律,怎麼了?你能控制我違法嗎?”
根據公司的說法,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並且發生在乙個月前,我們不知道該員工為何與公司人力資源發生糾紛。 但是,可以看出,涉事公司在勞動就業中起到了邊際作用——試用期已經用盡了法律規定的最長6個月,試用期內勞動關係的終止發生在上個月——這是合法的,但有點不真實,所以沒有辦法追究公司的責任, 工人最多只能在工作場所軟體上抱怨。
然而,有些人卻能如此直接地表達對法律的蔑視——“我就是想違法!“這太令人震驚了。
這也使得這一事件從普通的勞資糾紛上公升到乙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其中可能包括我們對法律的態度——普通人如何看待法律?是尊重、敬畏,還是有選擇地將法律用作工具?
問題還包括勞資關係如何,目前的情況對管理層來說是否過於強大,或者對工人是否過度保護?民營企業和職工,誰是弱勢群體?
這種略顯不舒服的**可以讓我們思考幾個問題。
人們對法律的態度
如前所述,涉事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不當言論表明缺乏對法律的基本尊重。
民營企業呼喚良好的法治和市場環境,渴望保護產權和平等對待主體身份,然而,當事件中的企業站在甲方的立場上時,卻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人很多,很多在監獄裡的被告人平時都藐視法律,走投無路才想到法律,心態和這個當事人是一樣的。
當法律對“我”有用時,“我”呼喚法律,呼喚正義;當法律對“我”毫無用處,甚至阻礙“我”時,“我”計算成本:如果違法的代價不高,“我”可以背棄法律。 這真的是一種精緻的利己主義。
根據招聘應用程式,Jing是人力資源@天眼查總監。
更進一步說,這涉及到對法律的靈魂折磨:法律是法治的工具,還是理想?
如果以法律為工具,可以隨心所欲地設計和使用,以達到最終目的。
如果律師以法律為工具,他或她可以操縱或使用法律規則和程式來追求其客戶的最大利益;如果法官以法律為工具,在判決案件時可以朝著特定結果的方向進行推理,因此,他或她也可以創造性地解釋法律規則公司的人力把規律當工具,自然也可以自己取捨,有利的由我用,不利的公然違約,只要成本低於成本即可。 在某種程度上,這些人是功利主義的追隨者。
他們眼裡有法律嗎?是的,似乎不是。
他們需要了解法律,才能準確計算出遵紀守法的代價和違法的代價,但經過精明的算計和巧妙的規避,法律本身所蘊含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早已落空。
在這些情況下,法律的功利主義使它偏離了法治的形式要求:法律應該是確定的和穩定的,並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 它本身傳達了人類對安全、合理、公平等善良的想象。
《不完美的受害者》劇照。
法學大師江教授曾總結過中國法治之路,可能要經過法律實用主義、法律虛無主義,再到法律經驗主義,最後達到法律概念主義。
回到這個案子,我們當然應該譴責當事人的藐視法律,如果他們觸犯了法律,就追究他們的責任。 從另乙個角度看,看到網友對**中不當言論的激烈反應,為我們的法治事業增添了信心。 我們已經看到,如果乙個人藐視法律,不服從法律,並從法律中奪走法律,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對法律的反應。
他們的憤怒也是我們對法治有信心的結果。
這也印證了這樣一句話:最好的法律不僅僅是印在紙上的條款,也不僅僅是寫在判決書上的文字,而是刻在公民心中的行為準則。
職工與企業的關係
本案還涉及職工與企業的關係。 既然在現實中,“企業強,工人弱”,勞動法就是按照這個邏輯來保護工人的。
勞動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 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是平等的,因此協議的執行和終止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將這種理論邏輯轉化為勞動合同,顯然會偏離社會正義的道路,因為勞動關係的雙方顯然是不平等的。
在勞動法看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經濟地位明顯不同,勞動法就是要糾正這些不平等的不公平結果。 因此,企業在決定解雇員工時,必須要求用人單位說明解雇原因,設計解雇程式,改善解雇待遇,使得企業解雇員工的自由度降低,或者必須付出代價。
據天眼查官網顯示,北京尼奧克斯科技主要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參保人數僅為10@天眼查。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勞資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變化。
當然,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過分依賴《勞動法》並不一定有利於勞動關係,因為其實勞動關係的運作中也包含著默契、寬容、承諾、信任等非契約性要素,如果這些要素運用得當,其實更有利於職企合作。
過去,人們總是強調工人、工會、用人單位的素質和發展水平低,需要國家干預,但國家的權力也是有界限的,否則勞資雙方就不可能建立起解決問題的有效機制。
誰是弱勢群體
在工人和公司之間,似乎很容易看出誰是弱勢群體。 但是,如上所述,我們也要看到,近年來,由於法律規範的逐步完善和大量非正規就業的現狀,用人單位的敗訴率非常高。
一方面,由於仲裁和訴訟成本大幅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降低,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不會再因為經濟困難而放棄維權的機會。 當然,在一定程度上,這也會導致濫用訴訟的現象,一些工人在面對低成本訴訟時會武斷提出索賠,一旦對判決不滿意就上訴。
同時,用人單位利用“一次調解、一次審判、兩次審判”的訴訟週期,試圖拖延時間的情況並不少見。 就像**公司的人力資源說的,“咱們慢慢打官司吧,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我有人慢慢等你,看誰消耗誰。
那麼,誰是弱勢群體呢?答案似乎不是一概而論的。
誰是弱勢群體,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塵埃中的十三年》劇照。
根據涉事公司董事長近日的回應,此次事件中被解雇的員工孫某可能涉嫌“學業造假、履歷造假”,一路誣告多家公司,是“慣犯”。 根據孫的宣告,該公司使用盜版軟體,從事圈子文化,這是一種瘴氣。 因此,正義感是寶貴的,我們應該更加謹慎地使用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蓬勃發展,變化最快,近幾十年來最為迅猛。 沒有他們的勞動和奉獻,就沒有快速的城市化和現代化,但對工人個人權利的保障遠非完美,如果不反思和改變,工人的處境就很難改變。 而這也印證了“做大事者,必須以人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