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加強股東權益保護、對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了重大改進。 這主要體現在加強股東知情權,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紀要、財務會計報告等檔案,並可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擴大了股東查閱資料的範圍。 此外,新法還完善了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式,進一步完善了股東臨時提案權的規定。 這將有助於提高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加強股東對公司經營的民主決策。 受訪業內人士表示,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是落實健全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經濟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般而言,股東權利的核心內容應包括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管理人選擇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是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實收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方式獲得分紅,與此相關,公司增資時,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股東有權按照實收出資比例認購出資。
此外,為保證更好地行使股東權利,新《公司法》還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和提起訴訟權。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的一項獨立的、固有的、工具性的基本權利,其制度功能是彌合股東與公司內部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幫助股東獲取與公司經營相關的重要資訊,特別是財務會計相關資訊,方便股東行使其他權利。 記者注意到,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直接或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但實際上,股東實體權和訴訟權有效行使的前提是股東能夠從公司獲得有效資訊,減少資訊不對稱的弊端,進而提高其舉證能力。 因此,股東知情權作為一種工具性權利,成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經濟法室幹部林一英表示,《公司法》的修訂加強了對股東的平等保護,為落實全國人大提出的平等保護要求,對加強對股東的平等保護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林一英表示,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主要是通過行使表決權來實現的。 股東作為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決定了公司的重大事項和當選經理人意志的形成,股東大會的召開、審議和表決對於保證公司意志的形成非常重要。 因此,要保證股東能夠順利、便捷地參加股東大會,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的決策,從而實現民主管理。 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和股東提出建議的權利,對於加強股東對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參與,特別是對董事的罷免具有重要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提出了股東代表雙重訴訟的新制度設計,旨在解決傳統股東代表訴訟的一些侷限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單一股東代表人訴訟由單一股東承擔,第四款規定:“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向全資子公司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名字”
現行《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但僅限於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侵犯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 在母子關係中,子公司在財務上是母公司的一部分,當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母公司的利益也會受到間接損害; 子公司的董事由母公司決定,母公司的控股股東很可能利用子公司從事關聯交易或掏空下屬公司,損害子公司利益,間接損害母公司利益。 當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唯一股東時,如果母公司不對子公司的董事提起訴訟,則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是沒有法律補救措施的。 因此,新法中增加的第四款非常重要,而這種股東雙重代表訴訟制度是企業集團模式運作中保護中小股東的最後一道防線。 通過雙重代表訴訟制度的追償功能,還可以對侵犯子公司利益的子公司董事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有利於公司治理機制的健全和完善。
*: 中國 ** 新聞作者: 張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