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張某某在某新鮮食品***買了6個煮熟的散裝鹹鴨蛋,每個單價2個2 美元。 張某刷銀行卡支付了6次,拿到了6張購物收據。 這批鹹鴨蛋已過1天保質期。 第二天,張某買了同一批40個鹹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支付了40倍,拿到了40張購物收據,已經過期了2天。
之後,張某以46個鹹鴨蛋均已過期為由起訴法院,要求生鮮***退還購買價款1012元,並按每件1000元的最低賠償計算懲罰性賠償金460,000元。 庭審後,法院未完全支援張某的訴訟請求,裁定某生鮮***應退還原告的購貨價款1012元,補償張1012元。
《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賠償價格十倍或者損失三倍; 增加補償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為1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張某購買的46個鹹鴨蛋在購買時已過期。 生鮮食品***屬於“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經營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同時,購買者故意在單筆交易中支付數筆或數十筆小額款項,並要求根據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這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精神, 也違背了誠信原則,不應予支援。張某購買46個鹹鴨蛋的總金額為101個2元,其中不超過生活費的需要,應當根據總金額計算懲罰性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明確了人民法院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在懲罰性賠償訴訟中的立場,既保護了廣大群眾的“舌尖安全”,又維護了誠實有序的市場秩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記者魏哲哲編譯)。
人物** 2024-02-01 第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