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點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週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財物,行為構成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 周某到達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為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 周退還贓款19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案情基本情況
周,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築公司股東。
2012年至2016年,周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徐某(另案處理)向時任漢*縣委書記、石*縣委書記譚某某(已決定)轉達了幫助承包專案的請求,並承諾給予徐某、譚某一定比例的專案金額。 譚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協助周承包多個工程專案。 從2015年到2016年,周和徐徐兩次商量福利費,並同意週給譚和徐2600萬元的福利費,徐後來通知譚和譚同意。 經查處,周通過銀行轉賬向許某支付了745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支付了375萬元人民幣,共計1120萬元,因本案仍未支付1480萬元。
該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處理,周到達案後向監察機關退還了195萬元贓款。 湘*市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訴。 湖南省嶽塘區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認為,該法院已舉行原告周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財產,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周某到達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為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 周退還贓款19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週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周歸還的195萬元贓款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周不服,提起上訴,湖南*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怎麼說
(一)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
建設專案資金多、利潤高,容易滋生腐敗,重點工程和重大工程賄賂行為對政治生態、法制環境和商業環境造成了較大破壞。 近年來,監察機關重點關注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豐富的行業和領域,認真查處工程建設領域“撲克牌”、“提籃子”、“問候”等腐敗問題。 本案被告人長期多次行賄、行賄承包專案,嚴重破壞了當地法治營商環境。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懲處行賄者,切斷“獵”與甘願“被”獵“的利益鏈,有效杜絕權力尋租,推動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廉潔正當的政治生態。
(二)堅持循證裁判原則,有效打擊賄賂犯罪。
周受賄涉及的金額巨大,涉案資金流向複雜。 在法院二審中,周“反悔”,提出給徐某的錢大部分屬於利潤分紅和貸款,否認賄賂性質。 審判機關堅持循證裁判原則,嚴格把控案件事實和證據,從資金質量、流向等客觀證據入手,結合對賄賂人、受託人、信託轉讓人的口頭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明確資金流向, 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準確有效地打擊賄賂犯罪,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誠信經營,依法辦事,努力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 【行賄罪】 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財物的,構成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行賄罪處罰規定】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並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要刑罰、補充刑、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書等材料。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