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結婚,有人想離婚。 結婚需要雙方同意,但離婚可能不是同乙個協議。
沒有自動離婚
不知何時,“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這句荒謬的說法流傳開來,直到今天,它仍然以虛假謠言廣為流傳,在資訊如此發達的今天,仍有人相信。 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除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外,沒有第三種離婚方式。 所以沒有“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這樣的事情。
我懷疑,“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的誤導性謠言應該是對《民法典》第1079條的誤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該條款是法官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破裂、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律依據,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法律事實,要求法院結合證據,聽取雙方意見, 而且只能經過審理才能確定,並不是夫妻雙方認為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自動離婚。
兩大必備品
分居意味著分開生活,這聽起來很簡單。 現實中,很多人也以分居為由起訴離婚,但法院不予受理,離婚成功。 這是因為他們只知道一件事,不知道另一件事,他們不了解法律層面的分離之門。 分居有兩個基本要素——情感不和和兩年一定是因為“情感不和”而分居。感情不和是夫妻分居的前提,有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陪老陪孩子等原因不住在同乙個地方,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所以如果對方證明你們分居是因為上述原因,不住在一起, 那麼你就不能將這項法律應用於離婚。
2.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兩人已經同居一段時間,則應重新計算同居後的分居時間,分居前後的分居時間終止,前後的分居時間不能累計計算比如,分居25個月後,你的配偶來要求團聚,而你心軟了,結束了分居,然後發現你們還是不能住在一起,你還是想離婚,或者你還是想分居。 那對不起,之前25個月的分居已經為零了,要分兩年才能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要求。 “兩年”從夫妻雙方同意的最後一次同居的次日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並向法院提出申請之日。
隱式元素
事實上,分居要求還有另乙個隱含的要素,即雙方在分居期間沒有婚姻生活。 夫妻分居本質上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沒有性生活的夫妻不同居,不履行夫妻義務是分居的“潛台詞”。 如果夫妻分居,但時不時一起度假、旅遊、探親訪友、開房同居等,一般很難認定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說明人民法院承認夫妻之間需要靈魂和肉體的合一, 而且既然關係破裂了,肉體就不應該親密接觸。
兩個提示
1.房屋分為床或房的,法院基本不認為是分開的
很多人因為長期租不起房租,或者因為照顧孩子、孩子讀書等各種原因,夫妻雖然和睦相處,但還是住在不同的床上或者不住在同一間房子裡,他們認為這是“分居”, 但如果對方在法庭上不承認分居的事實,家庭生活就是乙個私人空間,法院不能對兩人是否分居作出判斷。
二. 二.第二在分居期間,夫妻之間不應該有太多的親密互動和接觸
有人認為,兩人雖然分居了,但終究還是夫妻,有的為了孩子或者父母,還是保持著一定程度的溝通和聯絡,比如過年假期在一起,生日和情人節送紅包,甚至送這個金額的紅包, 一起看電影,一起旅行,一起探親訪友,一起表愛,互相送禮物。
如何證明分居?
打官司要靠證據,分居2年後一定要有證據,那麼證明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 1、雙方已簽訂夫妻分居協議,雙方已就分居期間的收入協議、費用分攤、育兒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如果有這樣的直接證據,很有幫助。 2、出租房屋一方的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出租所發生的生活費、房東證明、出租所在地居委會的居住證明等。 3、雙方的微信簡訊通訊記錄和錄音可以證明雙方不和睦、分居的事實。 4、與上述書面證據的可靠性相比,單個證人的證詞難以被法庭採納,一般需要用其他證據加以補充。 5.能夠儲存或出具能夠證明情感不和、分居的證明材料,如因夫妻矛盾而由人民調解員整理的調解筆錄中分居的內容等的居委會、調解委員會、派出所。 6、其他當事人分居的證據,如出入境記錄等。
法律增加了分居和離婚的新情況
新增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需要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1、您已經提出離婚,並被法院駁回; 2、法院駁回離婚申請後,雙方又分居一年。 簡而言之,當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您需要從第一次法院決定不批准離婚的期限開始分居一年。
我最近為一對 70 多歲的夫婦處理了離婚決定,他們適用了這一法律規定。 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雖然我**原告提供了他在外面住了2年的證據,但因為他中途換了養老院,在親戚家住了一兩個月,但2年居住的證據不夠連續,尤其是住在親戚家的證據只是證人證詞, 而且證據有點薄弱。大家都知道,第一次打官司的概率很高,不會離婚,而且當事人已經年紀大了,所以法院就更加謹慎了。 離婚初判後,我告知當事人,明年在家外生活的證據必須確鑿,並將與養老院的合同、交費記錄、養老院情況描述、養老院生活記錄等提交給法院。
背面寫著文字。
這位律師寫分居的法律知識和實踐,不是為了鼓勵或鼓勵大家離婚,而是為了給那些真正想全心全意離婚的人普及法律。 畢竟,我國的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還包括離婚的自由。 再說了,他們兩個人過不去,與法律或別人的事情無關,純粹是個人的問題,是個人的恩怨,是個人的相遇,是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