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內無法線上購買
沒有理由回來? 合法嗎?
案情簡介
近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某服裝電商零售公司設定了“非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如有質量或尺寸問題,請在收到後兩天內聯絡客服,可提供換貨服務,時間過後不予受理”等標語。
經過調查,該公司經常遇到消費者在購買後選擇退貨,導致退貨和運輸過程中出現第乙個問題,並且沒有完全了解相關法律,所以他們選擇做出這個口號宣告。
法律分析
當事人的行為是擅自擴大不予無理退貨的商品範圍,違反了《7日以內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 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日內無故在網上購買的商品退貨的暫行辦法》。
第6條以下商品不符合 7 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的條件:
1)消費者訂購的商品;
2)新鮮和易腐爛的貨物;
3)**或消費者已拆封的視聽產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商品;
4)報紙和期刊的交付。
第7條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可能不適用於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以下商品:
1)開箱後可能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開箱後可能引起貨物質量變化的商品;
2)一旦啟用或測試,其價值已大幅貶值的商品;
3)臨近保質期的商品和在銷售時已明確標明的瑕疵商品。
第三十條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受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懲戒機關和懲戒方式有規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8)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的維修、返工、更換、退貨、補貨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款款、賠償損失的;
技巧
1、經營者通過網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銷售商品,除法定和同意的商品外,應當保證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故退貨。 經營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其法定責任。
2、消費者在購物時,如遇到商家單方面剝奪其七天內無故退貨的權利,可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抵制商家的違法經營行為。
end
供稿人:青浦區市場監管局。
以下是其中的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