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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某被判無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法醫證據審查標準。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司法鑑定證據、鑑定意見均被宣告無罪。
案情基本。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稱,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派其赴武漢參加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展時,未經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就離開了公司,並私自攜帶了自主研發的各系列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的全套圖紙和材料。公司通過U盤向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傳送了一台U盤。被告王某某在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技術部擔任工程師期間,利用從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竊取的有關圖紙進行修改,並參與了YQ3000-L(300T)和YQ3000-L(800T)兩個系列水平定向鑽機的設計。 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按照王某某設計的YQ3000-L鑽機圖紙生產機器,並在市場上銷售。 上海某中心認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生產的280T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有6個商業秘密點,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生產的YQ3000-L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侵犯了“GD2800-L水平定向鑽機整機設計與技術整合”和“履帶行走”兩個商業秘密點裝置及其技術引數”。據鹽城某實驗室鑑定,江蘇某機械製造企業共對江蘇某機械裝置企業造成人民幣1210994損失 19 美元。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應當追究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抗辯:1、他拿出的圖紙不是故意的,是他在工作中用的,是在他的電腦裡,但他離開時沒有刪掉,也不想用在裡面作其他用途。 2、他沒有使用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的圖紙製作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的裝置,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的裝置是該公司重新設計的,與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無關。 3、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未採取保密措施,這些圖紙可以共享給同事,不屬於商業秘密。
被告王某的辯護人盧某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不屬於GD2800-L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所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本案涉案的兩家公司,一家是江蘇省的一家機械裝置公司,另一家是上海的一家機械製造公司,兩家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即使GD2800-L水平定向鑽機涉及商業秘密,權利人也應為上海公司和另一股東石,而不是江蘇的機械裝置公司。 2.本案不具備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1)GD2800-L水平定向鑽機不包含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資料。 非開挖裝置產品是由固定配件組裝而成的,根據行業專業人士的一般知識,通過觀察產品可以直接獲得產品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 而且,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的產品每年都參加展會,其產品的相關資訊已向社會公眾公示,為公眾所熟知。 (二)涉案技術未採取相應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根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的陳述,在2012年1月5日的訊問筆錄中,該公司主要通過系統管理商業秘密,但沒有具體手段。 2011年,王某某離開公司後,公司在所有電腦上安裝了加密軟體,取消了所有外網,遮蔽了USB介面。 3、鹽城某實驗室依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單方面提供的材料進行損失鑑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實性無法保證,鑑定結論無效。 綜上所述,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被告王某的辯護人蔡某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上海某公司2008年生產銷售2800-L臥式定向鑽機,上海某公司未與其原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未落實保密措施,上海某公司員工對上海某公司的技術資訊不負有保密義務。 如果轉讓方是上海的公司,不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那麼江蘇的機械裝置公司就不能作為商業秘密使用。 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只製造了一根履帶梁,其他零件都是某公司生產的,所以根本沒有保密性。 2、法院不接受工業和資訊化部軟體與積體電路促進中心智財權司法鑑定所鑑定報告,鑑定人現場檢驗是以計量方式進行的,通過計量可以看到的資訊不屬於商業秘密。 鹽城某實驗室的鑑定報告明顯有誤,該研究所此前的鑑定報告認為,銷售一整機的利潤僅為40萬元,鑑定報告認為其中一部件的銷售利潤達到21萬元,明顯缺乏依據,違背客觀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具備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相關技術。 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並簽訂相關保密條款。 2011年4月,被告王某某被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派往武漢參加非開挖水平定向鑽機展時,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就離開了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將電腦上的技術圖紙複製到U盤上,送到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 主要從事YQ3000-L水平定向鑽機的研發。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先後生產銷售了三颱YQ3000-L臥式定向鑽機。
2015年8月1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閻致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宣布後,王某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致行中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1.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閻致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 2、上訴人王某某無罪。
裁決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庭審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是可信、充分的,案件查明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案涉案履帶執行裝置技術資訊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案涉案損失金額是否超過50萬元存在一定疑問, 不能達到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鑑於本案工業和資訊化部鑑定樣品中的相關技術說明和技術圖紙在上海的以往鑑定中未明確反映,部分技術圖紙單位在湖北標註為某***, 上述樣品的客觀真實性應通過將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的產品與上述材料等進行對比來進一步驗證,但本案中,僅對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的技術資料、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的技術資料和江蘇某機械製造公司的產品進行檢驗, 並且沒有對樣品進行相應的驗證。因此,本案中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提供的部分樣品質量,是否客觀、真實地反映其技術資訊,仍存在一定疑問,相關合理疑慮難以消除,本案難以接受工信部的司法鑑定, 據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案涉案GD2800-L水平定向鑽機履帶行走裝置相關技術資料不為公眾所知。維持並採納了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本案中,根據二審證據,鹽城某中心關於涉案履帶元件為51萬元(含增值稅)的鑑定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存在較大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進而導致根據上述鑑定意見作出的履帶總成元件營業利潤數額不予採信。 首先,根據涉案工信部鑑定內容,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履帶式執行裝置對應的密點並不包括電力系統,因此即使案件涉及的技術秘密成立,損失金額的計算也不宜考慮電力系統的相關利潤。 其次,在二審證據中,鹽城市某中心工作人員任某某作證稱,鹽城市公安局委託中心核查時,未提供涉案履帶總成的相關圖紙和零件清單,中心根據委託單位提供的引數進行了外部查詢, 履帶元件的相關**應包括發動機。淮安某公司職工江某某、浙江某公司職工張某某作證稱,市場**不包括動力系統履帶總成(主要包括四輪一帶、張緊油缸、液壓迴轉傳動裝置)不超過40萬元(含增值稅)。 以上證據可以證明鹽城某中心對履帶總成作了51萬元**的證明,不能排除包括電力系統**。 最後,根據鹽城某實驗室的兩份鑑定報告,涉案臥向鑽機和履帶總成的經營利潤均40366473元,21166474元,在同時使用其他幾個重要核心部件的情況下,作為水平定向鑽機的部件之一,履帶行走裝置的利潤率超過整機利潤的50%,對其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鑑於原判認為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63499422元的認定存在嚴重疑問,因此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案件涉案損失金額符合商業秘密犯罪50萬元以上的刑法標準。
裁判的要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是可信、充分的,排除合理懷疑。 在審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時,應注意審查技術鑑定材料及其是否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權利人的技術資訊,對於經營利潤鑑定意見,應注意審查相關產品的成本、市場等基本財務資料是否客觀準確。
關聯索引。 適用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百條(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閻致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書(2015年8月19日)。
二審: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蘇致行中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