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 行政處罰程式中主觀過錯的認定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3-06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亮點多,其中增加主觀過錯條款被普遍認為是《行政處罰法》修訂中最具創新性的制度。 然而,在實際認定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對這一規定沒有透徹的了解,甚至認為行政處罰程式中主觀過錯的認定是可有可無的。 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程式中,應當認定對方的主觀過錯,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檔案中明確表述。 對此,本文將對主觀過錯的認定作出決定,並請對不恰當之處提出批評和糾正。 1.主觀過錯的相關概念

乙個人在自由意志或相對自由意志下做出的選擇,如果違背了義務,則該選擇是有過錯的。 這裡的過錯是指法律上的過錯,而不是道德上的過錯。 法律過錯是指行為人本可以選擇不違反法律或不違反合同,而是選擇這樣做。 主觀過錯大致分為故意和過失兩類。 意向性是指乙個人的行為會產生傷害他人和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因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認為可以避免的後果,從而產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在刑法領域,主觀過失可細分為四類:希望(直接意圖)、自由放任(間接意圖)、預見但可以避免輕信(過度自信的疏忽)和未能預見(疏忽過失)。 “在對結果的態度(意願)上,他直接故意投贊成票,間接故意棄權,疏忽不投或投反對票。 ”③2.確定主觀過錯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程式中,應當收集對方主觀過錯的證據,識別和表達主觀過錯,盡可能細化責任程度。 這是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處以行政處罰的前提。 法律規範中有很多明確規定應當認定違法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筆者摘錄如下部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嚴重失信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關於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權力,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範圍;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因素。 ”3、主觀過錯舉證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要件是否在法律規範中得到表述的標準,可以分為兩類:規定主觀過錯要件的和不規定主觀過錯要件的。對於前者,行政機關應當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的主觀過錯,否則無法確定違法事實。 例如,《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廣告是虛假的,但仍設計.......”“行政機關應當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否則不能確定違法事實,不得處罰。 對於後者,行政機關不需要收集與主觀過錯有關的證據,推定對方有過錯。 推定過失的表述應盡可能清楚,說明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 例如,在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案件中,應推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故意的。 對於類似問題,應結合目的解釋、制度解釋等解釋方法以及刑法等相關材料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如何,行政機關如果發現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缺乏責任能力或者主觀過錯,也應主動收集,確保調查全面、客觀、公正。 ④4. 主觀故障要素的識別

筆者梳理了法律規範中明確表述的主觀過錯要素,關鍵詞通常如下:故意、明知(明知)、惡意、過失、應當知道(應當知道)、重大過失等。 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故意允許指定人員中獎......《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本法規定禁止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惡意終止學校辦學的......《消防法》第64條第2款“......疏忽造成災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3款:“......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專利管理辦法》第51條第1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或者第三方利益造成損失的......“明知故犯的意思,明知故犯的意思是等價的。 惡意的含義沒有明確界定,可能等同於故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智財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 筆者認為,惡意和故意應以同樣的方式解釋,這種理解也有利於保護對方的權益。 應該知道(should to have know)通常表示主觀過失,但也可能是“知道”的情況,即推定知道、主觀意圖。 其含義應結合其他解釋方法確定。 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相反,沒有直接和具體的參考資料來定義它。 筆者查閱了兩份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鐵路法第十七條所稱重大過失,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職工、人員在運輸貨物時的魯莽作為或者不作為。 明知可能造成損失的包裹和行李。”;王黎明主編的《民法(第九版)》有如下表述:“被侵權人不聽警告或者無視明顯警告,擅自進入危險動物養殖區等,也屬於重大過失行為。 ”。基於此,筆者認為,重大過失的責任程度與本來可以避免的先見之明但輕信(過度自信的過失)相當。 五、主觀過錯證據的收集方法

對方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自願承認存在主觀過錯,特別是主觀過錯,缺乏預期的可能性。 行政機關應當收集、固定能夠反映對方主觀過錯的客觀證據。 筆者認為,應主要參考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把握主觀過錯的考慮因素。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網域名稱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人有惡意......行為: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的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 (一)食品已超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仍能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2)未能提供合法購買所售食品**; (三)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商品的; (四)未依法履行採購檢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示或者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購銷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資訊的。 “當然,這些比較權威的規範性檔案,不可能囊括行政執法領域的所有主觀過錯,在沒有直接參考規定的情況下,要細化主觀過錯認定的客觀條件,綜合一些客觀證據做出判斷。 也可以參考一些學者的著作。 例如,徐光華的《2020年中和教育刑法專題講座強化講義冊》有如下內容: 1過度自信的疏忽表現為行為者對自己的判斷和能力的過度信任,通常包括以下幾類:(1)高估自己的能力; (2)不恰當地估計客觀存在的條件在避免有害結果方面的作用; (3)錯誤地認為結果不太可能發生,因此可以避免結果。 2.過失過失表現為行為人無意中違反基本生活規則、商業規則、行業規則等。

注:參見周安平:《常識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103-104頁。

參見張文賢主編:《法理學》(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169頁。

參見張明凱:《刑法(第六版)》,法學出版社,2021年,第386頁。

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參見朱慶宇:《民法通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62頁。

參見張明凱:《刑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47頁。

作者 |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管局 張玉輝, 宋德興.

審計 |Yu Jackie Chan, 張麗娟.

編輯 |黃色圓形。

實習編輯 |楊奇.

由中國工商印館新**和數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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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場監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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