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以食物為天空,食物是第一位的。 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 值此“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桃園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兩起因購買過期食品而引發的消費者糾紛。
據悉,2023年7月1日,李某和王某在桃園某超市買了兩隻火腿,**是95 美元。 火腿的生產日期為 2023 年 4 月 1 日,室溫下的保質期為 90 天。 李某、王某結賬後,發現火腿已過保質期,於是向超市索要賠償。 了解情況後,超市經理表示願意退一付三,但李、王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賠償1000元,店長覺得兩人故意為難,拒絕了他們的要求。 李某、王某某投訴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案件後,主審法官立即與雙方溝通,了解了基本事實。 超市負責人表示,過期的火腿不是超市故意賣的,因為是小商品,店員下架時正好漏了兩隻,事發後願意更換或退款,但對方要求賠償太多, 所以它沒有得到解決。
由於事實清楚,涉案金額小,法官向超市負責人解釋法律,告知超市作為食品銷售商,超市沒有對所售食品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導致食品在貨架上銷售超過保質期, 超市應該承擔責任。無論是超市管理失誤,還是店員的問題,都應該追究超市的責任。
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超市賠償李某、王某各500元。
評委提示
食品安全不是小事,企業有食品安全的義務,應按照確保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食品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貯存地點註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食品內容。 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賠償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 增加補償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為1000元。 但是,食品標籤和說明上的缺陷也有例外,這些缺陷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
此外,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仔細檢查產品的保質期、生產日期等資訊,以免購買不合格產品。 還要注意提高保全證據意識,購物時注意索取和保管銷售發票、收據、電子支付憑證、產品包裝、剩餘產品,以免因證據不足而影響後續維權。
*:指尖新聞。
作者:張曼,吳夢霞.
編輯:易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