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一則“老人被埋在地下20年後,他的孩子們接到墓地管理部門的通知,如果不續費,骨灰將被移走”的訊息在民間傳播開來。
很多從未經歷過類似事件的人都震驚了,人們花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為家人購買的“風水寶地”,不是永久業權房產嗎?
合著並支付如此大筆錢,只是“租金”,如果不按時續租,已故親人很可能會陷入“無家可歸”的境地。
訊息一出,自然引發了廣泛的爭論,那麼以管理一方為目的是否合法呢? 這個“20年”從何而來?
在中國的殯葬文化中,中國古代普遍使用土葬。 因為古人講究“入人間求安”,所以埋葬通常意味著乙個生命的終結,也是大多數人的最終歸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土葬作為封建傳統的一部分,逐漸失去了生存空間。 為了摒棄相對落後的殯葬制度,並考慮到土地占用和環境保護的問題,火葬逐漸出現。
1985年,我國頒布了《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大中城市,特別是人口稠密、空地狹窄、經濟水平領先的地方,應實行火葬。
在那個時代,火葬幾乎成為城鄉標誌的重要指標。 不得不說,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耕地不足的問題,也為今後火葬的廣泛實施奠定了基礎。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的日益便利,城市周圍的農村地區已經得以發展。 空置的土地也讓許多人看到了賺錢的機會。
或許是因為中國人還希望親人去世後,能有乙個地方可以定期舉行追悼會,即使很多城市已經普及了火葬,也絲毫沒有影響到城市周邊墓地的銷售。
隨著我國的老齡化逐漸老齡化,同期房地產也在快速發展,土地的價值似乎在短短幾年內就成了最寶貴的資源,這不僅體現在房價上,也體現在墓地的增加上。
如今,許多大城市周圍的墓地,或者一些美麗墓地的墓地,已經超過了大多數二線城市的房地產平均價格。
這無疑增加了較不富裕者的負擔,但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最初以高價購買的墓地在幾十年後被告知必須支付墓地的費用。
墓地管理機構的這種做法自然引起了消費者的反感,甚至有人乾脆把相關公司告上法庭,那麼他們的做法合法嗎,口中的“20年”期限又是什麼依據呢?
我國的公墓用地主要分為兩部分,其中作為公益性公墓,通常作為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由地方集體共同負責,物件主要是轄區居民的未來。
但是,這種形式主要集中在農村和鄉鎮地區,這些地區的主要優勢無疑是土地資源豐富。 作為墓地,在費用方面,它還旨在保持成本並為鄰居服務。
另一方面,有乙個商業墓地,顧名思義,它是一種將土地出租給個人並用它來埋葬其家庭成員的骨灰以換取利潤的商業形式。
因為第一商業墓地不受集體定價的影響,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調整,當土地高的時候,再加上中國人對“厚葬”的痴迷,導致了現在人們覺得“死不起”的感覺。
但是,眾所周知,中國是乙個土地沒有私有化的國家,從這個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商業墓地中,墓地的建造者和墓地的管理者都沒有相關土地的所有權。
既然沒有所有權,他們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蛛絲馬跡。
從法律上看,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產權和債權兩種。 相關案件中的墓地使用權可以直接理解為墓地的使用權。
有一種說法認為,墓地使用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並列,作為一種獨立有效的產權形式存在。
但是,這種觀點目前只存在於理論概念中,並沒有在《物權法》中作為明確的法律規定。 這種情況也使得目前墓地權屬的管理和定義含糊不清。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中國在商業用途使用權和規制方面缺乏明確的規範和準則。 與之前新聞中提到的“20年”權威一樣,這個數字存在似是而非的矛盾。
根據土地利用性質的不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工業用地和教育文化用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綜合用地的使用期限也是50年。
顯然,這個時期不同於前面提到的墓地20年使用期,更像是墓地建設單位,或者是墓地管理單位與墓地購買者之間的維護和管理週期協議。
20年一詞最早出現在1997年民政部發布的有關檔案中,但該檔案規定墓地和骨灰的存放空間應具有使用年限,原則上期限為20年。
由此可見,這一相關建議是建立商業墓地收費保全期限的依據。 但是,由於對相關檔案的描述過於簡短,在隨後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爭議。
例如,使用期滿後,不提及下乙個治療計畫。 也沒有跡象表明消費者需要如何續費,以及如果續費超過時限,是否會延期。
法律條文不明確也為商業墳場經營者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因此,當消費者面對對方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時,很難用法律要求來保護自己。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改善現狀,讓殯葬業更加健康地發展呢?
從以上法律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墓地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與物業管理人與居民的關係相似。 居民通過支付定期管理費來維護使用和儲存墓地的權利。
為了解決管理者與消費者在墓地運營中猶豫不決、責任不明確而引發的頻繁糾紛,下一步應該在法律法規層面對相關流程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首先,在使用壽命方面,應該明確定義。 例如,當今行業普遍使用的20年時限要求墓地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明確的合同。
此外,還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權續期屆滿,消費者續約不及時時,應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和充分的過渡期。 這一時限可暫定為一年左右。
其次,對於墓地轉讓等特殊情況,也要在簽訂正式合同的基礎上明確轉讓流程,嚴格監管受讓人身份,保障消費者切身利益。
從法律上講,墓地使用權應盡快納入《物權法》規定的商業建築用地部分。 只有對商業墓地給出明確的定義,才能使行業更加規範。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消費者在每期結束時按時支付費用,墓地作為商業用地的壽命也是50至70年。 換言之,當土地使用權到期時,消費者仍然需要面對新的埋葬問題。
無論土地到期,運營商是否換到另乙個開發地點,不僅意味著以前的消費支出是不可持續的,而且必須考慮尋找新墓地的弊端。
在目前的土地利用趨勢下,未來我國對耕地的需求必然會增加,這也意味著未來可以用作墓地的土地資源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越來越珍貴。
那麼,我們該如何解決土地越來越少的問題呢? 這裡可以大膽地指出,未來由於人口遷移或其他原因,一些墓地已經很久沒有更新或崇拜了。
這些墳場將被重複使用,原墳場的骨灰也將被送往集葬地點集中埋葬,或存放在公共骨灰存放處。 騰出的空間將用於建造新的墳墓。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殯葬業在未來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對墓地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強烈。 可以預見,未來墓地**的使用率會越來越高,使用壽命也會越來越短。
在這樣的客觀條件的影響下,中國的傳統喪葬文化無疑會隨之改變,未來人們很可能不再糾結於死後能否“入土求安”。
文化傳統的產生和發展必然與當代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不能脫離客觀環境條件而存在。 正如千年喪葬文化被取代一樣,未來時代也將湧現出更順應潮流的喪葬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