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我,帶你了解這個系統。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一政府兩院”相互獨立,各自依法履行職能,彼此之間沒有從屬關係,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本文就此問題提出了一些觀點。
“一政府”是指人民,“兩個法院”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委員會,是指監察委員會,是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全國監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決定》,標誌著全國監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一政府,兩院”變成了“一府兩院”。第一委員會”。
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標誌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正式啟動。 司法改革的重點:就是改變省級以下人民法院、檢察院的管理許可權,將原有的地方管理全部歸省級管理,從制度的頂層設計上,推進“兩院”,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和束縛,提公升人民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各自職權, 獨立辦案,公正司法。
2014年部門改革後,省級以下人民法院、檢察院的辦案經費和人員工資均由省財政管理,資金有一定的保障,但“人力財力資源”的管理並不完全由省財政管理
一是在“人”方面,幹部管理許可權。
部門改革後,縣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市級幹部改為省級幹部; 在幹部黨管原則下,縣委、縣委組織部仍負有協調“兩院”幹部管理的責任,主要表現在:
1)在行政職位方面,省委審議法檢“兩首”人選後,仍需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
2)在黨內職位上,縣法檢“兩院”其他成員仍由縣任免,法院副院長、檢察院副檢察長、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地位均需報縣人大常委會確認。
3)除“兩局長”的縣法檢外,幹部管理許可權雖有所完善。其他班子成員為市級管理幹部,但其任用仍需由縣委提名向市委推薦。
總體來看,雖然地方政府在“兩個檢察院”幹部人員的管理中有所下放,但仍然占有較大的比重。
二是在“財務”方面,即法院、檢察院的辦公費和辦案費。
改革後,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辦事費全部由省財政承擔,保障程度較大,但畢竟省財政資源有限,只能保證辦事費和辦案經費,“兩院”內部人員的年終業績和考核獎金仍由地方財政承擔, 而且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不大,但如果“兩院”不處理與地方政府的關係,績效和獎金可以按時給你,也可以不給你,因此,“兩檢院”的正常運作,離不開地方財政的保障。
地方**的地方,特別是在“人財”方面,地方檢法“兩院”不能硬嘴,地方**需要“兩院”參與其中心工作,“兩院”也要積極配合,雖然不是部門的責任也要參加,財政局之所以是地方各級強部, 究其原因,它擁有財政權力,雖然部門改革後,地方“兩院”的權力向“民財”的權力下降了,但地方**在某種程度上仍作為“兩院”的“兩院”的法檢財政局,這是兩院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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