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于強律師。
法理學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增設民事執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資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足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投資者,或者按照公司規定對出資負有連帶責任的發起人依法承擔,對尚未繳納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未繳本金利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暫行)》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物清償債務的,啟動單位投資的註冊資本虛假或者逃用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增設啟動單位作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應當承擔註冊資本虛假或者逃用註冊資本的責任。
法律分析]註冊認購資本制度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股東對公司出資有更大的自主權,不僅可以自由約定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還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但是,法人的獨立人格、股東的有限責任、認購制度下的期限利益也容易被股東不當使用,進而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原股東轉讓其股權而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的, 要求其在依法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股東未履行全額出資義務,但仍接受原股東股權的,應當與公司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判決勝訴的情況並不少見,但執行時間已久不予執行,在執行程式中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式中會遇到的困難和解決辦法很複雜,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具體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