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新聞特約評論員熊志。
來源:視覺中國
近日,乙個話題衝上熱搜,引發“打工人”的熱議。 2024年12月底,彭女士患病請假,公司不同意,最終於12月29日辭去公司職務,但公司以“還有一天算全勤”為由拒絕發放年終獎。
如果你全年少工作一天,年終獎就會消失彭女士遭遇後,網友普遍表示同情,他們抱怨涉事公司不友善,在壓榨員工方面沒有底線。
幸運的是,彭女士的主張最終得到了法律的支援,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年終獎。 這樣的結果非常令人滿意,堅決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這場糾紛中,彭女士自始至終都沒有過錯,公司以出勤不足為由“扣除”了她應得的年終獎,這在合理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彭女士選擇在年底辭職,因為她生病後申請補假被拒絕,無法繼續工作。 臨走前,她已經連續幾天帶病工作,辛苦勞勞,抱怨不休,從頭到尾不打招呼的她都沒有缺勤。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休息和休假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員工不堪忍受而離開公司,這首先是公司的過錯。 彭女士未能做到全勤,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結果。 公司拒絕發放年終獎,無疑是錯中之又錯。
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允許員工請病假,公司應該補償,而不是相反,並將“逼退”員工視為員工的過錯,並以此為理由扣除年終獎。
無論是拒絕讓員工請病假,還是拒絕發放年終獎,歸根結底,涉事企業還是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 這種唯利是圖、冷血的經營行為,本身就是強迫勞動的嫌疑,罔顧員工身心健康,公然無視法律法規。
法院的判決書提到“規章制度不能機械地、僵化地、僵化地執行”,這其實是乙個基本常識,再次重申了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獎懲機制、企業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被法律凌駕於之上。
正常的勞資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的。 用人單位只有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落實休息休假權,員工才有潛心投入工作,積極服從管理,最終實現雙贏。
就像這次事件一樣,涉事公司原本以為省了一頓開支,其實卻要支付年終獎,面對員工辭職,還要承擔重新招聘、名譽敗壞的成本,這無疑是不負重失的。
法院對彭女士的判決,不僅是對涉案企業的糾正,也是對廣大企業的警鐘。 缺乏對工人權益的最基本保障,依靠強勢地位壓迫工人,不得不承擔違法的不良後果。
同時,彭女士的成功維權,也為廣大“農民工”提供了典範。 在職場中,當勞動者受到不公平對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他們必須果斷地拿起法律,遵守法律
*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