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湖西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酒店墜落造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糾紛。
2022年6月,原告李某入住被告賓館。 翌日早上,原告人在上廁所時不小心摔倒,導致原告人摔斷了三顆牙齒,並招致醫療費用46萬元,因種植牙缺勤14天。 由於未能與酒店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被告酒店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酒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傷害撫慰費、律師費20,000元。
原告辯稱
在被告逗留期間,原告因地板濕滑而摔倒受傷。 原告辯稱,由於被告洗浴區缺少擋水條,地面濕滑,被告只為顧客提供室內布拖鞋,沒有塑料防滑拖鞋,被告未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原告在被告酒店住宿時摔倒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不同意他因地面濕滑而摔倒的事實。 房間內沒有濕滑的空間,被告在原告跌倒的衛生間貼上了小心打滑的標誌,並在衛生間門口鋪了一條地巾,充分提醒顧客有關注意事項。 原告的跌倒是他自己的原因,而不是酒店房間的浴室設施問題,被告免除了原告的住宿費用。
法院認為,
原告下午入住被告的酒店,第二天早上在房間的浴室裡溜走。 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清晨上廁所時地面濕滑和跌倒的具體原因,原告作為成年人,應對其在私人空間的住所安全承擔主要注意義務,被告應承擔原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傷害賠償責任的20%; 例如被告酒店地板上的光滑瓷磚。合理的賠償專案和金額為:(原告為門牙等三顆牙齒折斷支付的醫療費4.6萬元+損失工作費3757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律師費5000元)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或者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經營場所,酒店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有義務保護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免受人身和財產損失,即保證安全的義務,但保證安全的義務是有限的。 本案中,李某跌倒在酒店房間內,李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私人空間內對自己的安全負有首要注意義務,被告應考慮到被告酒店衛生間地板上光滑的瓷磚等各種原因,對李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曲兆霆。
責任人:張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