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外開放的模式和推進,可以簡單梳理如下:
經濟特區 - 沿海開放城市 - 沿海經濟開發區 - 內陸地區
試點出口特區
由於廣東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第一波出口特區落伍,落戶廣東。 1979年1月23日,廣東省更名為寶安縣為深圳市,珠海縣更名為珠海市; 廣東的決定於同年3月5日獲得國家批准。
本來廣東打算試點設立出口加工區,但鄧覺得廣東的地理位置很好,乾脆直接設立特區,這也是鄧第一次提出設立特區的想法。
1979年7月15日,在《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實施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份報告》中,決定在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試點設立“出口特區”。 在積累經驗後,我們將考慮在汕頭和廈門建立出口特區。
經濟特區的誕生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廣東省和福建省在廣州召開會議,會上“出口特區”正式更名為“經濟特區”。
同年8月26日,《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正式批准頒布,標誌著中國經濟特區的正式誕生。 下一步是開始建設已經確定的四個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成立後不久,國家批准了四個經濟特區的面積,具體如下:
1. 深圳:3275平方公里;
2. 珠海: 681平方公里;
3. 汕頭: 681平方公流;
4. 廈門: 16平方公里。
不久之後,制定了一套適合特別行政區性質和發展的10項措施
1. 經濟特區的規劃建設應有其自身的發展重點,並應因地制宜。
2、海關對進口特區的貨物和商品實行一定的優惠關稅;
3、簡化出入境相關手續;
4.在經濟特區實施新的勞動工資制度;
5、經濟特區市場需要的國家出口商品,經濟特區應向相關外貿公司下單,以匯票結算貨物;
6. 經濟特區應實施新的金融和貨幣計畫;
(七)經濟特區建設的有關資金,在經濟特區申請後,應當予以妥善處理;
8、允許經濟特區內的機場、鐵路、電信等單位引進外資,並自行承擔損益;
9、制定相應的特區規定;
10. 經濟特區的行政管理制度應有一定的改革和變化。
1980年下半年,深圳、珠海開工建設; 1981年下半年,汕頭、廈門經濟特區也開始破土動工。
開放沿海城市和地區
1984年5月,大連、秦皇島、天津、青島、上海、寧波、福州等14個沿海城市進一步開放。 1985年2月,長三角和珠三角進一步開放,此時還在“沿海”附近。
沿海經濟開放特區發展以來,與內地的經濟聯絡也密切,這不僅帶動了一些內陸城市經濟對外開放,也為內地提供了對外經濟聯絡的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