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商業公會的性質和功能
晉商公會的本質
從晉商行會發展的歷史背景及其組織體系可以看出,它是一群封建商人,是民商自治、自我克制、自衛的組織。
金商行會的這種性質首先體現在其發展的社會背景和經濟基礎上,它發生在中國的封建社會,在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之後衰落,由於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瓦解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緩慢,金商行會長期活躍。 這一時期,封建商人和商業資本的發展與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緩慢增長並存,我們不能把封建山西商人資本與資本主義商業資本混為一談。 金商公會的這種性質,還體現在其組織體系和經營管理的封閉性、排他性,以及其內部的“誠信”上。
首先,在團結互助的公會規則下,同時,金商公會也千方百計地贏得**和**的信任,希望得到**和**的支援,並且業務活動不受**的限制,通過自己的行業組織來管理行業的活動和對外關係, 約束成員避免內部衝突,並一致外部衝突。
當然,公會堂的成立需要向當地政府申請乙個案例,公會可以參與當地社會事務的活動和管理。
駐紮在外國行會的金商也經常與當地**或地方商人組織發生衝突,如北洋**直隸士紳金融維護協會的組成,協會宣傳冊稱:“該協會是由直隸省的士紳和商人與居住在該省的士紳和商人共同成立的。 但實際上,該協會的核心領導權由天津當地人掌握,他們凌駕於所有成員之上。 在已知姓名的23人中,只有3人是居住在天津的商人。 天津的外來者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在天津開門前定居天津,主要從事跨省**,這類人以閩粵商人、山西商人和江西瓷商為代表; 第二類是開港後天津的外來者,是天津最重要的行業協會之一,貨幣業協會的成員僅限於從事貨幣業的天津商人,他們的山西和北京同行直到1928年以後才被允許加入。 對此,晉商公會也是無能為力的。
可以肯定的是,金商行會在金商數百年來對商界的統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功能作用總結如下:
組織市場公平交易。
金商行將保持市場公平交易,不僅是因為山西商人需要乙個穩定的市場環境來做生意,更是因為公會需要贏得第一人的信任,維護銀行會員的利益。 公會經常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在**的支援下,根據需要付諸實施。 1724年(清永正二年),河南省的信用鎮因在市場上的名詞問題,經與行會協商後,禮氏說:“同行商人賈公義稱為標準距離:信用旗店,四方客人收銷。 剛開始的時候有幾家碼頭交易銀行,這些年來開賣的有20多人,期間規模不一,規模不一,獨立網路的優勢難以擺脫。 就是集聯合商人一等官帝殿,眾議滿十六兩,按天平為規矩,校正統一,公平無私,有遵紀守法。 同行業有一種親切優雅的氛圍,客人和主人沒有生氣的感覺。 公開討論後,不允許偷偷改變天平,犯此罪者將受到三番罰。 如果他們不遵守,他們將受到官員的懲罰。 不過,日後規矩亂,蔡縣主帶著眾人,下達批判詔令,永遠剷除大惡。 1876年(同治九年),重新刻碑,宣布商人維持市場公平交易。
再如《山右邊臨祥殿是建立石油市場的原因,銘文記載》說:“石油市場的建立是在前明朝建立的,後來在清朝康熙年間遷至臨翔殿,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幾百年了。博物館空間極大,可容納數百人,最適合建設商業市場。 不過,因為管理人,精心策劃,強力安排,用大部分盈餘資金,成了乙個廣闊的基礎,讓同行們都方便了,這還真是我的石油市場的運氣好,石油市場建立起來,幾百年前,信守成道,沒有缺點,本法好, 延伸到現在,沒有師,內外商,可以合而為一,讓後代可以效仿。在前朝,有糧食市場和貨幣市場。 什麼是經紀牙經銷店,每人收取一分錢的佣金。 但是,自從我們的石油市場建立以來,它並沒有受到經紀人的影響。 早些年,石油行業突然有了雄心壯志。 是土匪行賄臨時掌權,自稱是京照金融分公司,命令我們石油市場立即停止,他會評估買賣,接受牙科幫助。 銀行純粹是希望盈利,是壟斷的。 當城市經理朱公反對時,被指出是乙個聰明的名字,很難承認。 方姓成功推翻,他的同齡人沒有被任何事情動搖,事實上,前輩和經理處理得當。 在發生各種原因的牙線後,該協會由同一人提出,公眾推薦了一批同行代表,如有改革,即請代表公眾,協調整理,保護城市。 我還擔心,在此期間,小戶和不**戶混在一起,造成城市混亂。 公眾一致決定做乙個特殊的標記,以便在城市中佩戴,以便可以識別,並且有特殊的義務。 萬一發生意外,將導致市場難以想象,法律將得到維護。 我希望同乙個人的公共福利會鼓勵它,說出原因的起源和結束,並將其呈現給所有相同的人,並把它作為乙個整體來認識,並把它放在一起,這是乙個很大的祝福。 中國 ** 21 月 日立. ”
協助**整理幣種。
清朝末年,市場上的不法分子,私自製造沙盤幣,假扮成法則定製貨幣流通,歸化城被帶到光緒年間,沙幣越來越多,為了維持經濟秩序,歸化城的行會積極配合當局, 整理了貨幣。公會首領與有威望的長老商議後,決定在三仙殿設立兌換所,讓百姓用同重沙幣換取滿錢,沙幣熔化,鑄成青銅碑,立在三仙殿內, 並附有“嚴禁沙錢碑”字樣,題詞為:“若有違法者仍走同路,檢察機關將查處,絕不饒恕。 “紀念碑的管理者是城市內十五個社團和城外十五個社團的歸化。 這是在1889年(清光緒十五年)。 與這種賬目類似,還有龍王海洞寺《四農會改組題詞》中提到的商人使用短100錢幣的問題,以及《海洞法序言》中提到的貨幣工業公會寶豐會短100錢幣的提取和整理問題。《正錢》在南茶坊關帝廟。金商行為維持貨幣的正常流通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維護本會的共同利益。
清朝末年,日本柏原太郎在《中國經濟百科全書》中記載:“上海匯業辦事處是,......山西票號設立票號也依靠公職人員謀求互惠互利。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違反公司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公司將配合制止,如果發生談判事件,董事將做出決定。 在中國,這些公職是維護其利益的唯一機關,其法規是莊嚴和不可侵犯的”。 為維護和發展本行利益,本行積極發展各方面關係,適應業務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發展戰略。 1908年11月13日,《大公報》報道:“商界之間互不溝通,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行會大廳,每個行會都是共同的氛圍,也是交通的一大障礙。 近日,由衛泰侯的票務商發起,計畫聯絡票務商、錢庫、典當商組織商會,以發展業務並逐步推廣,並已,......在三錦廳開會它將在大約短的時間內建立。 ”
天津石義街山西殿建於1739年(乾隆四年)。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博物館館長李竹臣將4棟灰瓦房和共53個前後門租給中國商人張有賢、日本商人森山袁開辦了福義公華西式客棧,年租金460銀元。 後來,棧房關閉,張有賢轉租給別人。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金津商會召開,用這棟房子重建學校,博物館館長要求收藏這所房子,博物館館長以暴君租的名義將張有賢告告到官處。 張賄賂日本男子Akai Cargill,自稱是森山元元的代表,並被委託處理房地產。 山西公會發布公告,要求商會責令張友賢交出房屋,調查處理轉租事宜。 金商十二幫聯名致直隸總督,控告張有賢暴走地租,擅自轉租,賄賂外國人不服從,日本人違約。 直隸總督沒有直接處理此事,而是轉交商會處理。 由此可見,商會還是有一定的權威的。
1753年(乾隆十八年),北京山西平遙顏料公會在《公建通油公司碑》中記載:“國定從來就沒有特別急於興盛利; 大都市的規則已經建立,安全業務對人民非常有利。 至於久久以來的平安之事,大家都讚不絕口,不容在地面上掀起波瀾,也分明是打擾累人的。 比如顏料線桐油是賣的,可是我的鄉親們。 從生理學開始,就一直沒有商店,也從來沒有經濟評價過。 客人要到關去扛到京城,向公司報稅,當初就賣,其來頭就是晝夜定土匪彝。 沒有,有淨利潤傅天德,既不開,也不考核,不知道是哪年、是月、哪日的帖子,萍空要牙,捏字疊控制,嗶嗶嗶。 好在獨仙大人如山岳,愛百姓如子,無話可聽,蕭蕭的背信棄義有見地。 派丕:“凡不靠經紀人勢力的,都聽從百姓的方便,不讓他們觸犯法律,打擾掌櫃,造成不便”。 黃皇鐵案,如日星辰,不算天數,弊端明顯,冰崩解。 誠然,國家會復活,你會重生。 安居樂業者,應歌頌德行,即自私事的始作俑者,也應懼威望,遠離罪惡,用勇氣吸乾石頭,長生不老。 乾隆年輕時,秋月和山谷是丹。 山友古陶都李舒、監事郝成山、監事王明明、監事趙洪元、行人段三瑞、王國元等事業單位。 ”
協調公會的對外關係。
山西省柳林縣的水磨行業一般以磨糧為主,與糧食行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經過長時間的競爭磨合,經過協商,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協調方式,這就是“青龍莊”的出現,從而產生了乙個新的“工會”約束組織。
“青龍莊”有統一的經營模式和統一的管理措施。 其業務主要是小麥麵粉研磨,也從事糧食業務。 銷售市場在晉中平川一代,包括汾陽、平遙、介秀、小義、膠城、文水、青徐、玉慈、太谷和省會太原。 為了方便銷售,柳林縣三鎮糧店在汾陽開設了分店,將三鎮生產的小麥粉、高粱、豌豆等穀物不斷運往汾陽,配送到以汾陽為銷售中心的晉中各縣。 在青龍莊的麾下,有萬順成、青衣後、袁新和、天璽糧食、彝合成、永宜昌、於太恆、金一公、金勝永等不下30家柳林糧面商,都是資金雄厚、口碑長遠的老牌。 柳林鎮的市場是正規市場,每天都有市場。 糧市位置固定,分為柳林鎮東、鎮中、鎮西三地,各十天,反覆無常,古今不變,雨雨交加,吸引遠近商人、農民、小販、小手工業者。 東糧市場位於龍王廟平,中國糧市位於溝門前,西糧市場位於黨家底下。 集市上,小農帶著多餘的糧食去賣,其他產業的小戶人家每天都來買公尺麵吃,也有買賣糧食牟利的商人。 每天收集不少於200石穀物。 當時,在柳林糧市場徵收交易稅,採用包稅方式,比如每年在柳林糧市徵收一定的交易稅,總金額交給青龍莊,按季繳納。 青龍莊在稅後聘請了五六個糧食經紀人(俗稱亞興),每天收。 經紀人的工資不是現金支付的,而是從賣糧人那裡拿走一半,每桶,經紀人收到一把或半把穀物(1石10桶,100公升,1000呵呵); 另一半是從買主那裡拿走的,經紀人和每天下午買糧食的糧店結算,從買主那裡收糧,收貨人收大買主,一般小農戶賣兩三桶自產糧,買糧的小買主三公升五公升。 上市糧食**是青龍莊組織成員根據糧食上市情況,每天商定的。 因為青龍莊是收購者,其成員都是柳林街前信譽良好的大糧商,小商販和小販無力改變青龍莊商定的糧食收購價格。
協調處理商業糾紛。
山西商人在銀行外經營,難免會與業內和銀行外發生商業糾紛,對此,商人公會將具有調解和仲裁的義務和權利。 商人行會有義務和權利進行調解和仲裁。 《中國經濟百科全書》描述:“同行的組合,即票行同行組織的公職,也是......與外國商人談判的所有事項和同行業的談判事項均由總局長裁決。 ......但是,當總理事的人是由同儕共同選出的,擁有同儕的所有功勞,所以對總理提出的事項或裁決幾乎沒有違抗。 “1909年(宣通元年),薩拉齊汽車經營者來到桂花市後,會議負責人王玉柱與會議負責人勾結,行為魯莽,成員們不忍心,遂告上當局,經官方調查,對外車經營者和王玉柱處以罰款,分別向馬王社支付一對燈籠和一對吊燈; 我想向成員們道歉。 對此,公會刻石在海洞的龍王殿中,無論是外人還是公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社團的規則,以維護公會成員的利益。
商會往往是商人呼籲的物件,當然商人也會向政府投訴。 在中國,商事糾紛和訴訟的裁決往往以“合理性”為基礎,並根據習慣價值觀進行判斷。 日本學者何秀山和美國學者黃宗志對我國商法是應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還是以民事推理為依據,說服當事人解決爭議,存在不同看法。 金商行會協調處理業務糾紛,更傾向於習慣和合理性。
維護經濟社會秩序。
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是金商公會為了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積極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包頭原本是乙個村,隨著喬氏在齊縣的生意發展,包頭人口增加,城市發展起來,但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辦公室,直到清朝末年,還是由薩拉齊部派去負責巡查,早年, 只有薩拉奇縣巡警設立了警局。此時,包頭有5萬、6萬商人,社會秩序基本靠“大銀行”和農民“農社”維持。 包頭縣成立前,大銀行總有4名代表,農會代表1名,組成審議機構,在大銀行工作。 受薩拉齊部委託,巡檢員、巡察員監督和協助辦理包頭各項地方事務,大銀行基本取代了行政機構的職能。
組織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晉商公會非常重視商人及其子女的教育。 明朝以前,山西運城鹽商為商人子女辦了一所學校。 清朝道光年間,山西商人公會出資入籍,經同治七年,民辦進一步發展。 除了四本書,他們還學習算盤、千詩五七字、《幼稚園瓊林》、《尺子》等等。 蒙古商人還提供俄語、蒙古語和維吾爾語培訓,以提高他們的語言適應能力。 他們還通過指導和學徒制提供商業教育,以提高年輕商人的商業技能。 在文化娛樂方面,各行會每年過節都要表演戲劇來慶祝,榮和潘家甚至有自己的劇團。 晉商對山西邦子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 張家口和內蒙古人喜歡看山西邦子,這也是金商造成的。 據說,女性演藝是從張家口的晉劇開始的。 金商公會積極支援當地慈善事蹟,修橋、鋪路、建廟等,全部捐款,大同九龍碧、華研寺、迎縣木塔、太原金廟、蘇州泉金殿、昆明金廟、河南竹仙鎮......隨處可見金商遺下的捐錢紀念碑,杭州細西湖、葛源等江南園林都是山西商人的文化遺產,從而形成了金南文化的獨特風貌。
例如,內蒙古薩縣鞏義(紙屋)協會聯合制定了規章制度。 紙屋正義協會的同事們一致認為,銀行,無論本地和外國主人,都不應該擾亂行業規則。 晚上不回來,不能住**,給公眾錢罰9元,雜外7元2毛錢,幹紙6元2毛錢,全部執行。李茂丹因不遵守規矩被驅逐出境,再也無法進入**居住地預約。 應遵循每個步驟。 公元735年5月5日,薩縣紙房社首批兩人:沂水泉、德勝泉”。 薩縣鞏義(紙屋)社的公共工資規定和支付規定:“紙屋鞏義兩個社團已商定:造紙工人三元七分錢,雜工一元一分六錢,烘紙工八分六錢,坎麻工四元,染還麻工一元一元, 斷麻工是兩元六邊形,開麻、砍、整麻繩工是三元四角。雜項造紙、幹紙工人以外的村民進薩縣時,報社造紙必須18元,4元14元,幹紙業12元、6元。 歷代志736年10月10日,薪金(按照史文規定)確定。 正氣,紙屋社治薩縣司法,紙屋社家家具”。
過去,山西有很多人在國外做生意,過去交通不便,再加上自然災害和傷害,經常有人死在其他地方。 然後為它埋葬它,以便成為它的好人“,”安慰旅行,到安西克”。 一位出國旅行的人,“遭遇了一場飛行災難,同行們互相幫助,知道單身到了,立即親自趕來,各自帶著眾怒相救,雖然危險不遺餘力,但全行友友的友誼化解危機,幫助危險。 每當村民在外面“生病和瘙癢”時,公會大廳就會“表現出同情心”,並提供金錢和藥品。 向年老和無行為能力的人提供救濟,也為窮人提供便利。 同時,金商會購買了一處義園(又稱義地)安置同鄉。 據北京《臨鄉會館彩神尼姑庵三宮土地改建樓竣工》記載:“會館宜園購房區建設從這裡開始。 意為美,法為善。 這是村民們“停棺材”的地方。
4.晉商公會與歐洲商人公會的比較。
歐洲中世紀的商人行會(行會)活躍於12、13世紀,隨著城市的興起和商業的發展而發展,對歐洲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在這裡,我們想對金商公會和歐洲公會做乙個比較。
晉商公會與歐洲商人公會有什麼共同點。
1.時代背景是一樣的。 歐洲商人行會興起於12世紀,興盛於13世紀,相當於中國的南宋至元中葉。 中國行會早在唐代就已經出現,但金商行會的活動,根據現有的史料,是在明朝,但都是在封建社會商人資本發展的時代,農業經濟的晚期和工業經濟社會的前夜。 與歐洲的行會一樣,晉商行會是商業手工業發展的產物。 就行會成員而言,基本相同,歐洲商人的行會,“所有成員都住在城市的同乙個街區”。 所有非公會勞工都被排除在外。 每個從事手藝的人都必須屬於乙個特殊的“工廠等級制度”,這是乙個從學徒到助手再到工匠大師的逐步提公升的系統。 師傅和徒弟之間的關係是家長式的。 學徒被視為工匠家庭的一員。 他的道德教育與他的技術教育一樣受到關注。 他不准結婚,也不准留在工匠家外面“,晉商公會也是如此,只要是同儕,不論師徒,不分師傅或同夥,都參加同乙個公會。
2.獨立於第一行政機構。 歐洲商人行會是由各行各業的生產者自發組織的,因為下層階級認為有必要在商業活動中形成團體,它與行政機關不同,不受行政干預。 晉商公會也是自發成立的,純粹是民間商人組織,政府沒有干涉。 然而,中國和外國都設法利用行會的力量來維持市場穩定。
3.基本功能相同。 商人行會一方面是各級封建**向工匠攫取財富的工具,另一方面也管理著城市的工商業。 比如公會代**承包稅款、代收稅款,這樣**就可以方便的利用公會對手工藝人徵收各種稅款,同時,對於手工藝人個人來說,他可以免除**的額外敲詐勒索。 不過,晉商行中也有稅吏,比如上面提到的“青龍莊”,但並不是所有的行都是稅吏。 在城市工商業管理中,晉商行會與歐商行會有乙個共同的特點,即表現出強烈的壟斷和平等主義傾向,行會控制其成員在生產和交換領域的各個環節的經濟生產活動,排除競爭。 受到嚴格限制。 中國手工藝行會雖然起步較早,但發展並不迅速。 在中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手工業部門,最大的手工業企業一般都擁有最好的政府,私營手工業由於材料、裝置和技術條件等的限制,總體規模不大,生產的發展受到限制,因此,作為民營手工業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手工業行會, 它們的功能是有限的。直到明清時期,中國的手工業行會才獲得了更多的工商經營權。
4、行業限制嚴格。 歐洲商人行會對內部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包括對工作時間、產品數量、商品質量、產品、員工、日常生活等諸多方面的限制。 例如,學徒不准結婚,不能住在師傅家外,學徒期2-5年沒有工資。 金商對業內人士也有很多規章制度:他們規定廟會和三大節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休市,其餘為工作時間,按照規定的經營和貿易標準,嚴禁個人隨意;員工的工資由行會統一規定,不允許公司自行決定; 員工只能住在宿舍裡,不允許在外面住; 學徒從教3年,離校前只管食宿,不發工資; 公平交易,不欺騙客戶等。 可以看出,晉商公會和歐洲商人公會一樣,內部相互保護和保證,禁止競爭。
5.外部排他性。 歐洲商人行會不限制行會以外的任何活動,甚至“鼓勵其成員競爭以扼殺對方,即他們可以為所欲為”。 晉商公會也有很強的排他性,比如控制和排除外人做生意,壟斷商品供應,不允許成員借用私人許可證。
5. 對行業的一致信念。 不管是歐洲商人行會還是晉商行會,在行業內都有統一的信仰,或者信仰某種宗教,或者崇拜某種神靈和祖先。
晉商公會和歐洲公會的區別。
1、內部矛盾和協調方式不同。 晉商公會與歐洲商人公會最突出的區別,就是行業內部矛盾與協調方式的差異。 歐洲商人行會“一開始是民主的,但很快就分化了,到了十三世紀末就固定下來了,當時工匠成為行會成員的貴族,後來又拒絕普通工人的進入,從而將行會變成了一種閉門的資本主義集團,其成員僅限於已經屬於行會的富裕家庭, 從父親傳給兒子,從兒子傳給孫子。 在這個過程中,公會內部發生了勞資之間的激烈鬥爭,多次發生“罷工”,甚至暴亂和叛亂。 晉商行內部,師徒之間、勞資之間雖然也有矛盾,但基本沒有大的矛盾,比較和諧協調。 究其原因,在於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儒家和孟家的倫理道德,中庸之道,“和是珍貴的”,“和是創造財富”等思想。 其次,新學徒大多是親戚朋友介紹的,親屬關係使矛盾在家庭的封建禮儀下得以解決。 這正是中國傳統文化對經濟生活的影響。
2.公會的持續時間不同。 晉商公會和歐洲商人公會最突出的區別是公會的持續時間。 歐洲商人行會普遍活躍於12世紀和13世紀,而山西商人行會活躍於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 平遙顏料商人於康熙十七年(1679年)重建了北京堂碑文,說該堂已經存在了100多年,可以推到明朝萬曆七年前,算起金商行會從明朝中期到抗日戰爭爆發, 全國各地的商人行會紛紛關門,400多年。這與我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自然經濟的緩慢瓦解、資本主義經濟的緩慢發展不謀而合。
金尚對商法的理解。
晉商非常重視民間習慣法,這與他們的商業道德和人生哲學息息相關。 對該國商法的認識似乎相對較慢。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清朝有了變革的想法,雖然官方意見不一致,但畢竟有一種學習西方先進技術和管理的意識。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隨著西化運動開始付諸行動,19世紀末又出現了吳圩維新。 例如,清代《商人總則》、《公司法》、《破產法》、《商會簡明章程》等都要求中國傳統工商業向西方企業模式轉型。 但晉商們還沒有無動於衷。 金商必須改造企業管理制度的意識只存在於1907-1908年,以寶金運動和票號重組為標誌。
金商高度重視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對新國商法理解不足,執著於長期實行無限股東責任制,貸款比物質更重要。 如果企業制度在《商戶通則》《公司法》《破產法》頒布前後進行改革,就不會有如此悲慘的結局。 乙個國家、乙個企業,更要有法治。 金商法學研究是乙個需要研究和開發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