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老王的工廠為10名員工投保了雇主保險,期間員工A在工作時間內意外受傷,導致骨折,後來致殘。 在後續的投保過程中,老王接到保險公司通知,保險費將上調。 對於保費增加的原因,保險公司回覆稱,由於員工肖A的保險案件涉及殘疾,賠付率超標,保險主體風險增加。
老王不解:“我剛買了保險,還沒理賠,為什麼風險高? ”
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如何?
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標的物的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保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增加,則視為風險程度的增加。
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增加,主要有三個原因:
1)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改變保險標的用途而引起的;
2)保險標的物本身發生發生物理或化學反應的事故;
3)保險標的周圍環境的變化。
如何評估雇主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
投保時,根據承保區域、行業、崗位等進行
不同的承保範圍有不同的風險,保險公司需要對承保的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
從事不同職業的人面臨的危險程度差異很大。 辦公室工作人員的風險水平較低,而操作員和安裝人員的風險水平較高。 公司職業的變化會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的評估。
根據保費和保險資料計算賠付率
判斷以往保險案件中行業和後期保險的嚴重程度,並計算賠付率。
損失率 = 已解決的索賠金額 + 未償還的評估損失金額。
風險情況是否超出類別範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比較投保崗位和職業類別,是否符合保單約定,是否存在“高品類低投”現象。 事故發生時工作風險程度明顯增加,導致“職業超範疇”保險,且未履行告知真相的義務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標的物的風險水平增加時會發生什麼?
保險公司保留調整保費或終止合同的權利。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明顯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被保險物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提供的資訊,評估風險程度,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 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危險程度明顯增加,保險事故發生概率超過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估計,如果仍要求保險人按照前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風險程度大幅增加會影響保險費,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確定保險費時,有權基於公平原則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老王的保險費不大,但小A的保險傷害與傷殘關係嚴重,導致理賠資料增加,賠付率過高,因此保險公司的承保部門判斷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於是作出調整,增加費用。
小寶溫馨提醒!
如不確定職業變更是否是風險程度的顯著增加,可諮詢**人或保險公司的客服,並按要求通知公司,以免日後發生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