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何保障因工傷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權益。
西海***新聞(西海泉**記者 姬桂芳 通訊員 陳元華)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安全的防護盾,可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然而,仍有一些雇主抱著僥倖心理,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近日,海東傅族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21年,肖璐到福建某勞務承包承包的寧滬高速公路大莊隧道施工現場工作,工作內容為在隧道內架設安全拱門。 2021年4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勞動合同,約定月薪6000元,但未向小路支付工傷保險。 2021年5月14日,肖陸在隧道內工作時,被從隧道頂部落下的土塊意外傷到腰部,被送往縣中醫互助醫院診治,因傷勢嚴重轉運至青海省人民醫院**, 並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和腰椎第三椎體左椎板骨折。經確定,他在執行任務時受傷,有8級殘疾,沒有護理依賴性。
傷殘程度確定後,原告與被告未能就賠償問題進行談判,肖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但雙方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向互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為福建勞務人員,應向被告小陸支付停工期間工資7.2萬元,一次性殘疾補助金6.6萬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萬元,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6.3萬元;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處以勞動能力鑑定檢查費604元,複審費206元41元,共計264,81041元。 駁回被告小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福建勞動服務局的所有訴訟請求。
福建省某勞動服務機構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位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應注意保留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登記表、考勤表、工資表、工作許可證、工作服等),以及事故是在工作時間內或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以便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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