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徵用補償一直是被徵用人最關心的問題。 在徵用過程中,一旦徵用方和被徵用方不能就補償的內容和標準達成一致,往往會引發衝突和糾紛。
那麼,究竟應該如何確定房屋徵用的補償標準呢? 這不僅關係到被徵用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對法律公正公正的考驗。 北京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成律師將為您揭曉房屋徵用補償的相關範圍和標準,幫助您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益。
由於徵用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我國國有土地徵用房屋和徵用農村土地的法定補償範圍和標準存在明顯差異。 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依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四)相關補貼和獎勵。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同類房產在徵用決定公布之日的市場**,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鑑定辦法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價值和被徵用房屋內部裝修價值及其占用價值的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 協商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或者採取抽籤、抽籤等隨機方式決定。
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房屋被徵用的,被徵收人有權選擇金錢補償或房屋產權交換,房屋產權交換的,產權在房屋交付前進行交換房屋徵用部門應當繳納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住房。
被評估單位是否因停產停業而蒙受損失及損失大小,通常由房屋徵用部門根據省人民**制定的有關補償辦法和徵收補償方案,結合被徵用房屋的用途、被徵用人的實際經營位址及其提供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被徵用房屋在徵用前的實際使用效益, 停產停業期間等。
相關補助金和獎勵措施,通常由市縣級人民**確定為徵收補償方案中的住房徵用標的請注意,它不包括在內例如,獎勵適用於配合被徵收人按時進行搬遷的情況,補貼一般是針對被徵收人及其家庭需要幫助、重病和住房困難的。
在實際徵用中,徵用單位在確定住房徵用的補償方案及相關標準時,往往需要考慮各種因素,以保證補償的公平合理性。 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被徵用房屋的型別、用途、面積和結構還涉及當地房地產市場水平、被徵用人的經濟地位和能力、同類房屋的補償標準、被徵用人的經濟能力和支付能力,以及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
用於農村土地徵用,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徵收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及時繳納,並補償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樹苗等,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本區域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重新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徵用過程中,該區域的綜合地價不是乙個固定的、唯一的標準,而應該是最低標準,最終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得到保障。 農業用地以外的徵用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苗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到農村村民家按照先搬遷後補償原則,改善居住條件,尊重村民的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提供安置住房、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徵用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徵用村民房屋,被徵用農民有權選擇三種補償和安置方式相較於被徵用人對國有土地的房屋徵收的兩種選擇,農村村民也有權選擇要求徵用人根據宅基地重建房屋。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應當將土地徵用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金等社會保障體系,徵收人應當繳納相關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補償的範圍和標準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也是被徵用方最關心的問題。 在城鎮化程序中,徵用補償問題關係到被徵用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北京中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成提醒您,被徵收方了解徵收補償的範圍和標準的相關內容非常重要。 被徵收人只有充分了解徵收補償的範圍和標準,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確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