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要抓的要點”:1、徵用人未批准施工或未公告。 2.被徵收人非法驅逐或暴力拆除。 “做不到”:1.不要守住房子,唱空蕩蕩的城市計畫。 2. 隨意同意諮詢和模擬拆除協議。
在徵拆維權領域,被徵用人是否具備抓捕維權鬥士的能力非常重要。 當被徵收人的某些做法出現時,就相當於向被徵收方出賣了一大瑕疵,如果抓住了機會,加大賠償力度就不成問題了。
換個角度看,被徵用人必須堅決結束“做不到”的事情,否則再抓住機會也沒用,只能“自己挖坑埋”。
必須把握的關鍵點之一:徵用人未批准建設或未公告
“不公示,不徵用”是徵用領域不變的真理,如果徵用方要公告,前提是可以公告。
公告內容無非是徵用房屋的決定或徵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在城鎮房屋拆遷中,如未公布房屋徵用決定,涉案專案仍缺乏合法開工條件,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任何協商、談判或簽訂協議,選擇觀望。 對於農村集體徵地而言,《徵地批復檔案》和《徵地公告》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
土地徵用公告辦法
第14條. 未依法進行徵地公告的,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對於與被徵地農民補償安置直接相關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徵收方未履行公告義務的,被徵用方也有權對徵收行為說不。
可以看出,當被徵收人因“擅自施工”或“未公告”而犯規時,被徵收方應抓住這一機會及時維護其權益,一方面堅決拒絕配合下一步徵地,保護自己的合法產權; 另一方面,應當及時向地方、縣級人民**或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查處違法行為的申請,並要求徵收有關部門履行調查處罰職責,必要時通過行政訴訟進一步落實補救措施。
對此類決定性問題的有力監督,有望有力地推動被徵收人獲得公平合理的賠償。
必須把握的第二點:徵用人非法強行拆遷或暴力拆遷
最常見的“五破”、砸門窗、人身威脅、強行驅逐等行為,無疑是嚴重的犯規行為。
被徵用人要記住不要被其鋒芒嚇倒,而要冷靜理性地積極抓住機會,保護自己的權利,尋求突破
及時收集證據,及時報警
善於利用安裝監控探頭、安排人工拍攝等方式清晰記錄破壞行為,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請求**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律職責。 公安機關不作為的,應當及時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救濟。
及時修復輕微損壞,繼續堅守房屋
要避免“破窗效應”的發生,及時修復小破損,保證房屋能繼續居住。 這種頑強的作風,實在是“防守即進攻”,會大大削弱驅逐者的精神。
及時自衛,確保人身安全底線
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員對非法強行驅逐人員、車輛等進行控制,並及時向警方報告,一旦這些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員落入**手中,案件就會朝著有利於被徵用人的方向發展。 但是,一切自衛行為都必須以確保自身安全、避免“過度防衛”為前提。
對於更嚴重的違法暴力強制拆遷,被徵用人需要做的是採取“自我保護+取證+警察+起訴非法強制拆遷”四大步,通過起訴非法強制拆遷,搭建談判平台或獲得行政賠償。
這個經典的維權“**大家比較熟悉,就不再贅述了。
不能做的一件事:不要守住房子,唱空蕩蕩的城市
這是最嚴重的“一腳踢進自己家門”的情況,必須堅決杜絕。
請記住,大多數被徵用者:我們決不能把財產安全的希望寄託在徵用人依法管理的意識上,否則我們將陷入永遠無法恢復的深淵。
請記住,守住房屋是徵用和維權的首要任務。 不守住房子,唱空城,維權也無所謂,直接籤協議搬家更現實。
在實踐中,一些被徵用人邊外出邊談判,他們的房屋處於斷斷續續的有人居住狀態,這是極其危險的。 發生有預謀的意外拆遷或非法拆遷,被徵收人取證困難較大,難以確定強制拆遷主體。
不要做兩個:隨意同意協商和模擬拆遷協議
在舊城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等專案中,“徵求意見”的目的是了解被徵收人是否同意改造或認為居住“可以接受”; “模擬拆遷協議”的目的是查明被徵用方是否同意徵用補償方案確立的補償標準,或者認為補償明顯偏低且不可接受。
對於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權益的這兩大步驟,被徵收人不得隨意處置,而必須準確表達其真實意圖。 在這兩個環節中,徵用方的重複工作、少量的激勵等激勵政策以及“小額虧損”,會給未來的維權製造更大的障礙,也會為徵用方強行推進專案創造條件。
拆遷律師最不想提醒大家的是避免“做不到”,抓住“必須抓到的要點”,那麼被徵用人被徵用、拆遷、維權有望立於不敗之地。 只有在做好上述幾點的前提下,才能建立公平的談判和溝通平台,被徵收人才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徵用維權是乙個動態的過程,很多變化隨時都會發生,需要隨時處置,這對被徵用人保護自己權利的靈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及時聘請專業的徵用權律師**,並找到一位合格的指揮官,可能是實現上述幾點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