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疫情已經過去,但當今動盪的世界環境仍然讓很多雇主不得不安排工人停工停產,以等待“捲土重來”的機會。 我們知道,除首月外,用人單位每月只需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即可繼續維持雙方的僱傭關係
首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停工期間如何處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就不可能有法律可循。 雖然在疫情期間,國家有關部門對疫情期間勞動合同的到期做出了規定——推遲到疫情結束,但那是特例,不能在停工期間使用。
二是要從保護職工權益入手。 停工期間,勞動者只能領取生活費,找不到新的工作機會(雙方尚未解除僱傭關係)。 此時,繼續雙方的僱傭關係可能不會給員工帶來更好的福利。
最後,考慮到用人單位面臨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不伺機通過停工停產來強行雙方的勞動關係,這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即使法律強制用人單位與合同已經到期的勞動者續約, 雇主不能為續簽合同的雇員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援。
總而言之,我個人認為,在停工停產期間,如果合同期滿,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好處大於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要求,至於關係終止後是否有必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可以考慮讓雙方協商乙個可以接受的標準,比如補償原來正常工資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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