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人的法制意識較弱。 對於老年人來說尤其如此。 這不僅不利於老年人權益的保障,也不利於下一代。
1. 權益保護
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權益。 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該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該法從六個方面規範了老年人的權益。 我在這裡解釋**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這意味著,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老年人也可以通過確立居住權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真正實現老年人有地方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這意味著所有有經濟能力的孩子都應該贍養無法工作和無法維持生計的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或者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這意味著監護範圍可以是近親或其他個人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會因老年人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消失。
這意味著,在再婚之前,老年朋友可以通過婚前協議、財產公證等形式,就財產進行書面協議,避免婚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各地建立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養老補貼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扶持制度。 農村地區可以利用部分非集體承包的土地、森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數,收入可用於老年人供養老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視、忽視老年人。
這意味著與老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探望或問候老人。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撫養人請假探親的權利。 插圖:“總是回家看看”進入法律。
此外,法律還規定,國家應當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其他援助。
其中,這包括法律補救措施。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用方面有困難的,可以推遲、減免或者免除支付; 需要律師協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楊學賢)。